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的无偿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款项,收到款项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款项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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