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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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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一)办理程序(到环保部门办理) 1、建设单位填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送镇区环保分局; 2、由市环保局或环保分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污染项目由市环保局确定,一般项目由环保分局确定); 3、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还应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4、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环评大纲,报送有关环保部门审批。产生污染的项目,还须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由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市环保局加具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评大纲报省环保局审批。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加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镇区环保分局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 5、市环保局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评大纲及有关资料后,组织现场勘察。对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的报告书、环评大纲,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 市环保局根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建设和环境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否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及纠纷、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满足要求等因素,决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意建设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批复,不同意建设的,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单位凭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到工商、外经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审批手续。(二)办结时限 由市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大纲、报告表,分别在受理之日起25、12、12个工作日内。由镇区环保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初审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附件七: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需通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报地震安评委员会审批。 附件八: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应附有场址选择和土地使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补偿措施等内容);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5、规划红线图(市区范围须规划许可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6、《广东省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涉及占用林地的)7、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9、村民代表听证意见及征地资金支付证明。以上资料报省一式两份,报市一式一份。审批期限:由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报告。其中,国土资源分局5个工作日,市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 附件九: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到市发改局办理)1、一般项目需提供如下资料:(1)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5)市国土局批准的用地证明;2、属于下列的情况,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供市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例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2)对消防安全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供市消防局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例如:加油站、油库、煤气储运供应设施等;(3)规定需要进行行业管理的项目,需提交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例如:酒店及旅游基础设施(市旅游局),卡拉OK及歌舞厅(市文化局),桑拿、沐足及医疗卫生(市卫生局),教育(市教育局)等;(4)若是加油站、码头等一些重要政府资源项目以及财政性投资项目,需提交市政府同意建设的文件;(5)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填写《东莞市工程招标基本情况表》; (6)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限上项目(参见审批权限),需提供项目资本金证明以及项目筹资证明。(二)审批权限1、镇(区)审批权限:对于国内投资项目,莞城、石龙、虎门三大镇为总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500万元人民币),其余各镇(区)为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批准的项目需经市确认后才生效。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核准,不论总投资多少,一律上报市审批;2、市审批权限:国内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3、省权限:国内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外,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论总投资多少,一律上报省审批:(1)虽然符合产业政策,但市内不能自行筹措资金,或不能平衡生产配套条件的;(2)《广东省产业投资政策目录》中限制发展项目;(3)国家和省规定上报审批的项目。(三)受理时限在收到完备的项目资料后,不论项目批准与否,市发展计划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若属市审批权限,给予批复或确认,若属国家、省审批权限,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件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及地质灾害评估(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到省国土厅办理):1、申请函(说明申请的项目名称及理由)。2、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简介(简要说明项目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投资、项目位置、要求查询范围;对线状项目应标明路线的起点、桩点,路线经过的地名)。4、建设项目选址位置图(图上应标明经纬度或国家座标、项目红线、查询范围)。(二)办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需通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地质灾害评估单位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报省国土厅审批。 附件十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到规划部门办理):1、《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份;2、计划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3、选址红线图复印件1份;4、1:500至1:1000现状界线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及交界用地界线,须共同加盖属地公章确认界线)1份;〔配电子文件〕5、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6、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7、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8、国土局用地预审批复或国土局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9、调整的项目提交调整前后界线对比图1份;10、已批规划方案1份。(因情况而提交)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附件十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一)批次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材料: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征地方案(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红线);5、前一年《土地变更调查图》;6、《广东省使用林业营地许可证》(涉及占用林地的);7、《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报国务院的);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涉及征地的);9、征地勘测定界红线图(涉及征地的);10、数字化地形图;1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出,采取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可不报此图件)。(二)单个项目农地转用地审批材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8、数字化地形图(原则上要求1:500;目前可用1:1000替代);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采取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可不报此图件);10、《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征地方案》(涉及征地的)和《供地方案》;11、《广东省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涉及占用林地的);12、《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报国务院的);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涉及征地的);14、前一年土地变更调查图;15、征地勘测定界红线图(涉及征地的);16、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权属证明(涉及征地的);17、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文字表格材料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三份,报省一式四份,报市一式三份,图件两套,所有材料至少一套为原件。18、审批期限:不作承诺。(三)行政划拔、协议出让用地审批: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正、副本,封面及第1页盖单位章、法人代表签名);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调查表(单位盖章),两份;3、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各一式两份;4、村民代表意见书(三分这二以上签名);5、建设用地地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书;6、银行资信证明;7、村委与用地单位所签的用地协议书复印件(单位盖章),两份;8、项目可行性报告,一份;9、计委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单位盖章),两份;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两份;11、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单位盖章),两份;12、预审批文复印件(单位盖章),两份;13、现状红线图(村委与单位在图的四角对角盖章)五份,宗地图两份。 附件十三: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到规划部部门办理):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1份; 2、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情况表》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总平面图)2套(配电子文件); 5、透视图1套;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 6、属房地产项目,须提交房地产立项文件; 7、属重报项目,须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及批复文件;8、经当地公安分局确认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1份。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时间)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附件十四:人防报建(到人防办办理) 1、自建防空地下室 (1)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到市人防办申领《东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按此要点委托进行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 (2)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完成后送市人防办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人防办开具《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书》(其中:十六层以上、地面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到市人防办办理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人防办开具《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4)工程竣工后需向市人防办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综合验收。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1)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到市人防办填写《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2)市人防办根据《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审查意见办理易地建设费核准,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通知书》。 (3)建设单位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得缴费收据。 (4)建设单位凭缴费收据到市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5)建设单位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到市规划部门及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附件十五: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一)申报初步设计消防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市公安消防局办理): 1、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3、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二)申报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规划部门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3、建筑设计图一套; 4、消防设计专编说明(含自动消防系统)。(三)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2、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及设计人员的合格证; 3、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4、《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四)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附件十六:办理防雷设施设计审核需提供材料如下(到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办理):1、《防雷设施设计审核登记表》;2、基础接地图;3、天面防雷图;4、立面图(包括东、西、南、北四个立面);5、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十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到规划部门办理):1、《报建表》1份; 2、《建设报建项目附表一》或《建设报建项目附表二》1份(分别适用于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 3、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情况表》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携带原件用于核对) 5、《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获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1套; 6、 建筑施工图纸2套(包括总平面图2份)、结构施工图纸1套。申报建筑方案须提供夜景灯光效果图的项目,须提供灯光夜景的施工图1套;〔建筑施工图及效果图配电子文件〕7、另提供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各1份(放线用)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核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或《东莞市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9、(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立项文件、《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各1份;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附件十八: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  (一)申请材料目录(到市建设局办理):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4、市建设局签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复印件;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 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已在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办办理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办理质量监督的《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登记表》(复印件)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1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或人数、费用支付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承担的责任等条款,需提交原件核对) 12、加盖审查机构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 13、属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一份); (2)既有建筑安全性咨询报告及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 (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费凭证原件(二)建筑项目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提前介入,需提供如下材料(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1、《东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三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应招标工程出具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已加盖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纸(各一套);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5、施工承包合同副本;6、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复印件一份。(三)建筑项目开工前,应办理安全监督提前介入,需提供如下材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1、提前介入申请表;2、保险单、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3、施工合同复印件;4、建筑施工图;5、《东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二份;6、文明施工措施费证明(包括银行转帐单,现金收据等证明);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镇区安监证明及编号;9、该工程的施工方案;10、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额度、支付、专款专用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的赔偿等条款。明确约定购买的附种、保险金额、费用支付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所承担的责任等条款。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四)、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办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到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办理):1、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工程概况一览表; 3、项目业主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4、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5、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6、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7、初步设计批复文件;8、地勘资料9、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0、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11、全套工程设计图纸; 12、财审出具的工程最高限价文件;13、设计招投标文件; 14、设计合同副本; 15、从业单位的资信、资质证明材料; 16、监理招投标文件; 17、监理合同副本; 18、监理单位资信、资质证明材料;19、监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20、监理工作规划、实施细则;21、监理中心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清单和人员组成;22、施工招投标文件;23、施工合同副本24、施工单位资信、资质证明材料;25、机构组成人员资质;26、质量保证体系;27、总体施工组织设计;28、经监理批复的单位工程、部位工程、工序工程划分表;29、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人员组成。(五)、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如项目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工程开工前,应到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确定质量安全监督形式,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及检测单位;核定质监费。(六)、办理《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如项目为水利工程项目,应到水利局办理《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为证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施工承包单位提供: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2)、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一式一份)   (3)、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一式一份)   (4)、施工安全措施承诺书(一式一份)2、建设单位提供:   (1)、东莞市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复印件(一份)   (3)、东莞市水利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一份)   (4)、如需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规划和用地批复的需提供批复复印件(各一份)   (5)、中型以上项目提供有关立项批复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说明:附件一至十八所列内容只作为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各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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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东莞市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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