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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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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和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设校与招生 第四条 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有益补充,但要合理布局,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公办学校不得搞“一校两制”,学校内不准设民办校或民办班等民办的办学机构。 第五条 公办初中和小学,学生凭教育部门制发的《入学通知书》免试入学,教育部门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学校施教区,确保一人一个学位,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的学生入学。民办学校须经教育部门审批,按规定的时间、计划和招生原则招生。 第六条 公办高中的招生,应严格执行“三限”的规定要求,不得突破择校生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借读生与统招生在受教育、评价和升学等各方面均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 第七条 确应开办的或改革投资体制的学校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高级中学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省级示范性学校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不准开设重点班,不得分快慢班。经批准开设的实验班须有实验课题、计划、目标,确定实验周期和时间,且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前或招生过程中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不得对学生及家长做无原则的承诺,不得做违背招生原则的任何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的领导、教师、班主任不得谋私利而为本校或他校提供生源。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开课,开设科目、课时数均不得随意增减。新课程所选用的教材须经省或市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批准并被列入中小学用书刊号目录,未列入目录的教材不得选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实验教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辅导资料的编写和使用,要经省级或市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必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按规定在省教材推荐目录中选订一套。不准一套教材选用二套以上辅导用书或练习册。严禁擅自编印、销售学生所用复习辅导资料、练习题、作业题、考试卷。任何人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批准的各类资料和练习册、练习题、作业题、考试卷以及学生作业本等。 第十三条 要控制学生每日在校的课内外活动时间,在职教师不准在任何时间组织3名以上学生在校外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毕业年级学校因正常理由需补课的,须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课后作业要精选、适量。不得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坚决禁止以作业惩罚学生的行为。课表内的自习应由学生自己支配,教师不得授新课或补课。 第十五条 要控制考试次数。小学语文、数学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其他学科以平时考查为主,不考试。小学升初中不进行招生考试。初中各学科除期中、期末考试外,每学年可进行一次以教育科研为目的的质量测试。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须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中进行,而且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增加过重的学生学业负担。除国家规定外,各种竞赛成绩均不作为升学参考。严禁利用竞赛活动哄抢生源。 第十七条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师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管理制度,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和质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把课堂效果做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班主任应按学生身高或视力条件编排座位,并进行合理轮换,不得利用编排座位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也不得按学生成绩优劣区分座位好坏。 第十九条 任用学生干部应坚持量才录用和多数学生得到锻炼的原则,应采取平等竞选、民主表决的方式,并定期轮换,使更多的学生有当学生干部的锻炼机会。班主任应民主管理班级, 不得利用班干部做人情而以权谋私。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须把握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借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强行压制,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部门、学校、班级和教师均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控辍”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制,小学要做到无辍学,初中的年辍学率要控制在1%以内。各校的在校生总数、学生流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上报,做到不隐瞒、不虚报、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切实承担维护师生安全的责任。学校要随时进行安全检查,有效预防房屋倒塌、触电、溺水、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交通和在集会、理化实验、劳动、文体活动、旅游以及课间活动中的人身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认真处理。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教育。努力减少在校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经常地抓好师德教育。教师不得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教师不准利用生日、教师节等节日向学生或家长收取礼品和钱物,不准以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资料、饮料、小吃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业务素质。除提高本学科的教学水平,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外,要向前沿领域、综合性、全方位发展,逐步淘汰不适应本学科教学或教育水平停滞不前,教学方法滞后、陈旧,本人又不刻苦钻研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平等、和谐、新型的师生关系,讲究民主式教学、探究式教学方法,变“一言堂”为“群言堂”,教给学生学习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在选聘教师前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聘,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被聘任或解聘教师的有关情况必须送交上级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聘教师应与受聘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学校的受聘教师必须遵守合同。各校在聘任教师工作中不允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挖取或诱使别校教师进入本校,不许暗箱操作,对擅自终止合同者,应按合同要求给予违约者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五章 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实行收费卡和公示制度,做到收支有凭据并且公开帐目。违背上述原则的均属乱收费。 第二十九条 向学生收取杂费须执行规定的标准,不得超出规定数额加收或乱立名目收费。所有的收费都要由学校财会人员分类管理。属于按规定代收费的,要及时结帐,应退部分及时退给学生。 第三十条 除教育部门依法规定必须统一购买的学生用品外,学校不准强行向学生推销或代购物品,不准代收费用;学生个人保险应由其家长自愿自行办理,严禁学校、班主任动员宣传投保或参与代办,一律不得向学生强行收取报刊费、桌椅费、水电费、卫生费、勤工俭学费、建校费等没有政策法律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所收的择校费在省教育厅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以“实验班”“重点班”“特色班”等名义另行收费,各地要集中力量彻底清退在2003学年第一学期以来通过举办此类班级发生的乱收费。捐资助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与分班有关的直接收费或变相与分班挂钩的“捐资助学”,无论是家长本人缴纳或通过第三者转交,无论使用何种票据,无论是学校收取或其他部门收取均需清退。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关于颁发全日制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学籍管理,正确执行转学、休学、留级等制度,做到“五不”,即不接收无学籍学生,不接收已在别校就读的学生,不随意将学生劝退或除名,毕业班学生不办理转学或休学,不得以转学为名变换就读年级。 第三十四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籍管理库,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加强学籍的动态跟踪管理,促使生源有序按章流动。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统编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就读学校、中考各学科成绩、高一、高二期末考试成绩、高三一调二调三调考试成绩、高考成绩等信息要纳入学籍库。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接收复读生插班就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不执行本《规范》的,视情节应当对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学校的责任追究: 1、责令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纠正违规行为,如撤消办学机构、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款项、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等; 4、三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不得申报或晋升各级实验、示范和星级学校。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2、实施诫免谈话; 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4、进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整顿,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并在年度考核中对相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或予以缓聘、解聘、辞退; 5、党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对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1、在公办学校内设民办校、民办班的; 2、拒绝接收本施教区学生入学的; 3、学校违法办班收费的; 4、拒不执行国家规定课程计划,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或晚放学的; 5、滥售辅导资料和练习册、练习题、作业题、考试卷的; 6、学校领导或教师在校内、校外办班,乱补课或参与校外乱补课收费的; 7、滥考试、强留作业、乱搞竞赛的; 8、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 9、利用职业条件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钱物或诱导学生给教师馈送礼品的; 10、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1、对师生滥施罚款的; 12、人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3、学校无证收费,不开票据,不如实填写收费卡的; 14、学校或教师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15、强迫学生参加或统一为学生代办保险的; 16、私自挪用学生书款或占用应退书款逾期未还的; 17、强迫学生统一捐款的; 18、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的; 19、强迫学生统一着装的; 20、其他违反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不定期地对各学校的办学行为是否规范进行督导评估,监察室与相关职能处室对社会,学生和学生家长反映或举报的热点问题进行核实,做到随时督查,随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教育局将于每学年(或学期)对各地各有关学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对各校的评估,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批评后进,处理违规者。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4年春学期开始执行,规范办学行为不但涉及到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教师和学生,同时要时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违背本规范的学校及个人进行监督、举报,市、县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不符之处,将以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清楚之处由市教育局中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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