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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拆迁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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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关于制定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扬价工[2002]196号
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补助费用等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分配原则
(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区位划分(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区位划分(见附表二、三) 上述附表中所列价格仅作为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另定。
(三)拆除租赁公有的住宅房屋,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可以给予货币补偿,也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易地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原承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由原承租人按经济适用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产权,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差额,由拆迁人在给房屋所有人补偿费中支付。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仍由原承租人按经济适用房价格靠户型(控制在10平方米以内)购买,再超过的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执行。原承租人不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文件第40条规定执行。
(四)拆除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可将区位补偿指导价按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所有人、承租人:
l、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承租人;
2、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3、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承租人。
4、承租期超过20年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农民自建房屋居住小区三通(水、电、路)一平应先商定标准其基本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二、拆迁安置价格 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住宅房屋补助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二)产权调换,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2.5元,按实际腾仓月份计算,超过规定腾仓期限的加倍支付;货币补偿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2.5元,按三个月计算。
(三)扬州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见附表四)
(四)扬州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迂停业、停产补助费(见附表五)
(五)符合《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给予房屋所有人以下适当经济补助: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
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四、其它补助费:
(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拆移电话补助费:208元/部;
(三)有线电视赔偿费:150元/户;
(四)拆除空调补助费:150元/台;
(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元/台;
(六)电表箱及安装补助费:550元/户。
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六、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超出部份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予以补助。
七、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在非住宅房屋区位指导价中扣除。
八、通知与《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同步实施。在此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到期的并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由各区提出方案,报市物价部门、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后,各区公布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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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扬州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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