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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如何办理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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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应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等书面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燃气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的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7、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图;   8、检测及监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燃气工程质量保修书;   1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市、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依法责令该燃气项目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燃气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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