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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煤气费是多少每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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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对于有关管道煤气价格调整问题,经归纳,现解答如下:   1、这次管道煤气销售价调整涉及哪些范围?   调价范围限于由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公司供应的管道煤气。本市浦东或其他地区供应的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等,均不属这次调整价格的范围。   2、管道煤气价格调整幅度是多少?   从4月1日起,本市各类用户包括居民及非民用煤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均提高0.15元。其中:   居民生活用煤气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05元。为鼓励居民用户多用气,提高设备利用率,同时考虑到不过多增加用户负担,对居民用户每表每年度煤气消费量在600立方米以上部分,仍按原价每立方米0.90元收取。   工业、营业、事业用煤气继续实行季节价格。每年4月份至11月份为淡季,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35元;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为旺季,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65元。上述月份均为抄表月。   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用煤气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45元。   列入环保部门的燃煤锅炉改造计划、改用煤气的,执行政府指导价,现行中准价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25元,浮动幅度为±5%。   3、600立方米以上部分气量不调价,该如何计算?   居民用户年度耗用量在600立方米以上部分的计价问题,作如下安排,凡是4月份抄表的,以这次抄见数为基数,到2004年4月份的抄表日为一用气年度,在这一用气年度内累计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的,超过部分仍按每立方米0.90元结算。2004年4月份的抄见数则为下一周期的基数。凡5月份抄表的,则以5月份抄见数为基数至次年5月份的抄表日为一周期,结算办法同上。新用户按实际用气月份分摊年度用气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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