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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报刊亭如何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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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为了进一步加大党报党刊的宣传力度,拓展发行零售渠道,规范《银川晚报》报刊亭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银川晚报》报刊亭是对外宣传和零售《银川晚报》的窗口,由银川晚报社发行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办理工商、税务、新闻出版、文化、交警、城管(建)、市政等部门的经营手续。第二条 发行中心零售部有权向社会招租经营人员,报刊亭一切招租及其它经营项目须经发行中心及报社经管会同意,所有租赁收入须入发行中心财务统一管理。报刊亭经营自负盈亏,报刊亭租费由发行中心统一计划使用。要积极拓展报刊亭经营渠道,力求以亭养亭,实现盈利。 第三条 发行中心零售部要与租赁人员认真签订租赁协议书,并严格按照租赁协议内容及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在租赁审批程序上,经营者必须到发行中心零售部进行承租申请,说明经营活动的项目、方式、时间、承租地点等相关情况,经零售部审查相关手续报发行中心经理同意后,签订承租协议,缴纳相关费用,方可经营。第五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并按照工商、税务、新闻出版、文化、交警、城管(建)、市政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经营,按照《银川晚报社报刊亭管理规定》及租赁协议进行经营。 第六条 发行中心零售部负责对报刊亭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其经营项目的合法性、证件的有效性、卫生的良好性等。发行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租赁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身份确认。第七条 发行中心零售部如遇租赁经营者不讲诚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治安条例者和违规违约的经营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罚乃至解除协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报刊亭主要销售《银川晚报》、《银川广播电视报》及新闻出版合法刊物,每日必须按协议规定销售《银川晚报》和《银川广播电视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区内其它报纸的销售由银川晚报社予以确认。各报亭不按规定销售区内报纸,超出销售权限的,第一次检查时发现没收报纸并严重警告;第二次发现时没收报纸并处以100元的罚款,罚款由发行中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三次发现时限时收回报刊亭经营权。第九条 租赁者经营各项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租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经营的出版物必须是合法、文明、健康向上的,严禁出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如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盗版等内容,否则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协议,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租赁者经营时,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经营者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经营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每天要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良好,确保报刊亭外部整洁、设施完好、秩序井然,不得在报刊亭外部张贴其它企业广告(包括小广告),如发生损坏、损毁和丢失现象,租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租赁者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报刊亭,一经发现发行中心零售部将采取罚款或扣除部分押金进行处罚,或解除协议收回报刊亭并扣除所有保证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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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银川 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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