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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知识进校园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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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执法事项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或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破坏房屋外貌。3、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4、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5、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7、在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8、违反堆场防尘要求又拒不改正。9、违反堆场防尘要求造成严重扬尘污染。10、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11、排放空调冷凝水不符合规定。12、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13、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14、擅自迁移树木。15、擅自砍伐树木。16、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17、未经许可占用绿地。18、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19、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等有损公园绿化设施的行为。20、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21、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22、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23、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24、在环城绿带范围内捕捞、狩猎。25、未对缺损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时补缺或者修复。26、擅自挖掘城市道路。27、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28、架设临时架空线未报备案。29、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30、车辆载物拖刮路面。31、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32、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33、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34、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35、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36、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37、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38、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39、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40、未加固城市道路。41、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42、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43、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4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4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超面积、超期限。46、不履行城市道路上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养护职责且拒不改正的。47、利用城镇范围内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48、利用城镇范围内公路桥梁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49、在城镇范围内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50、在城镇范围内公路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51、在城镇范围内公路桥孔内擅自明火作业。52、在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或者爆破作业。53、在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54、在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55、在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56、在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公路排水沟渠。57、将城镇范围内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58、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城镇范围内公路附属设施。59、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60、擅自在城镇范围内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61、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城镇范围内公路桥梁。62、擅自在城镇范围内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63、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6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65、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66、不按规定的要求设置户外设施。67、违反户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规定。68、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69、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70、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71、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张贴。72、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宣传品、标语。73、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74、经批准允许堆物、设摊经营,但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75、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76、在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上吊挂、晾晒物品。77、车、船未保持容貌整洁。78、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的车船泄漏、散落或者飞扬。79、随地吐痰、便溺。80、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等废弃物。81、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82、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83、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84、码头、船舶未配备符合设置标准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85、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时污染水域。86、进行水面飘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受作业污染水域。87、违反集市贸易市场保洁规定。88、违反城市公共绿地保洁规定。89、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90、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9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92、施工单位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93、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94、施工单位未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95、违反车辆清洗、修理经营场所保洁规定。96、违反废品收购经营场所保洁规定。97、违反废弃物接纳作业经营场所保洁规定。98、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但违反保洁规定。99、居民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100、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101、居民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102、自行收集、运输废弃物未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103、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104、违反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置规定。105、(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环卫作业单位)未将居民房屋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106、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107、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108、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109、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110、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未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111、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不符合规范。112、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未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113、交通集散点、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114、交通集散点、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卫设施。115、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116、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117、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118、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119、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120、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121、乱倒粪便等污物。122、乱倒垃圾等污物。123、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124、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125、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126、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127、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128、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129、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130、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131、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卫公共设施。132、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133、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134、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3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136、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137、设置人发生变更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138、施工单位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139、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140、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回执。141、不按照要求倾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42、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43、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144、擅自进入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145、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14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147、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48、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49、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50、未向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登记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151、未缴纳回收处置费用,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152、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销售单位未在产品上标明销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153、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未建立台帐和实行产销联单制度。154、使用单位向未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155、餐饮单位未按照规定回收一次性塑料饭盒。156、辖区内任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饭盒,影响环境卫生。157、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158、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159、将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160、不申报餐厨垃圾种类和产生量。161、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162、未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正常完好使用。163、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164、未申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165、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166、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卫设施、影响环卫设施使用。167、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8、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169、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17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17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17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17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17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175、非法散发印刷品广告。176、占用道路无照经营。177、从事流动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活动。178、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法律依据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二)行政法规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河道管理条例4、城市绿化条例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物业管理条例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8、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4、上海市绿化条例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6、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7、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8、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9、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0、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1、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12、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四)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路政管理规定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5、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6、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8、城市公厕管理办法9、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10、防治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内设机构及职责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本区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具体工作任务见第一章第二节),业务上受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导。大队设党政办公室、政治处、勤务科、法制科、机动分队、教导队及12支派驻街(镇)分队,各内设机构(政治处略)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职责:负责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各类接待和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计划和财务工作;负责装备和设施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宣传和信访工作。办公室下设信访窗口,地址在宝杨路1181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投诉电话为56127738(白天)、56448122(晚上)。 二、勤务科职责:负责日常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工作;负责重大活动执法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与街、镇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队员的纪律督察和效能督察工作。 三、法制科职责:负责各类案件的审核、听证、处罚实施、催缴执行、结案归档工作;代表大队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执法机制建设工作;负责暂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各类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机动分队职责:负责重大行动、突发事件、专项整治的应急处置和机动执法工作;负责夜间投诉的快速处置工作;负责专业执法领域的案件查处工作;协助驻街(镇)分队开展环境整治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教导分队职责:负责执法队员常规轮训的组织和保障工作;负责各种专项培训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六、驻街(镇)分队职责:按照大队的工作部署,开展辖区环境整治工作,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围绕地区工作重点,结合城管工作职责,为环境整治和各类创建工作提供执法保障;履行常态、长效监察职责,维护辖区城市管理秩序;开展城管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城市管理法制意识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行政监督检查方法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的手段或方式,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因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抽样检查(取证)、登记、统计等,其中调查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调取证据、证据登记保全、现场勘验、询问等。下面结合城管执法实践,就常用的几种监督检查方法作一介绍。(一)现场检查勘查 1、现场检查勘查的概念现场检查勘查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所、环境、物品及行为影响情况进行实地查看,通过现场证据的收集和评判分析,以确定行为的实施者、行为的实施情况、行为的影响客体和影响程度,并为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打下基础和指明方向。行为的实施现场,一般都储存着行为信息,行为人的信息以及行为的相关证据,因而从刑事学的角度讲,现场又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等。然而对于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所涉及的现场一般以直接现场居多,因而对以上现场的分类可不作细究。就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勘验)来比较,严格意义说,现场检查的内涵要大于现场勘查(勘验),现场检查不仅包括现场勘查(勘验),还包括对现场关联人员的检查询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调阅和对有关物品的查验比对,只不过这样的细分从刑事侦查角度来讲是有意义的,从行政执法角度尤其是从城管执法活动来考量,一般可统称为现场检查勘查,所制作的文字笔录也可统称为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或现场笔录。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得到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证据有以下几种……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场检查勘查以及现场笔录均是一种普称或统称,毕竟法律更注重于实质和内容。 2、现场检查勘查的方式根据城管执法的实践,现场检查勘查通常可以采用拍照、摄像、录音、测量、计重、现场访谈、制作现场勘查图、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无论采用哪些方式收集证据,都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并且要注重证据收集的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以使所采集的证据具备关联性、客观可信性和证明力。 3、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现场文字笔录一般由案由及概况、检查勘查所见、附记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记载案发情况(报案情况)、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嫌案由、检查人员、检查勘查起始时间、天气内容等;第二部分主要记载具体地点、检查勘查顺序、检查勘查方法、周边环境、进出口情况、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行为影响损坏情况等内容;第三部分记载已提取、制作的证据名称、数量、有关当事人、证人签名情况。 4、制作现场笔录的注意事项第一、制作现场笔录要注意顺序,由外至内,有表至里、层层推进;第二,要注意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对相关违法事项的构成要件做到了然于胸,对涉及的其他违法事项也要做到全面兼顾;第三,内容要客观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切忌主观臆断,以保证笔录的证据价值;第四,语言表达准确,叙述要清楚,忌错字、别字、病句、歧义;第五,笔录记载内容与现场绘图、照相连贯一致,构成互为印证、互为补充的统一整体,忌过程不严密、证据之间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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