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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管理组织建设和职责分配分别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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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湖塘镇加强安置小区接收管理的试行意见 浏览次数:430 次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文件 湖政〔2009〕20号 湖塘镇加强安置小区接收管理的试行意见 各街道办,各相关村、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区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中心城区安置小区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已成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安置区的接收管理体制,明确安置小区的管理职责、对象和范围,根据武办发[2008] 129号《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安置小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湖塘镇实际,现对全镇安置小区接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管理范围 全镇目前涉及到接收管理的安置小区包括聚湖家园、金鸡花园、长安家园一村、长安家园二村、永安花园、府北新村、淹城新苑、晓柳家园、大学新村东区、大学新村西区、采菱家园、长虹中心村。新规划开发的安置小区参照本接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组织机构 1、镇成立安置小区接收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相关街道办、组织办、财政分局、经管站、民政办、社区办、文教办、爱卫办、建管所、拆迁办、城管中队、相关派出所、相关村(社区)等部门组成。 2、镇成立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接收管理工作,成员名单详见《关于湖塘镇组建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三、管理模式 1、组建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进行管理: (1)依托行政村管理; (2)依托社区居委会管理。 2、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进行管理: (1)聘请物业公司进行委托管理; (2)村委(社区)进行自治管理。 以上两种物业管理考核,参照《湖塘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意见(试行)》文件执行。 四、主要职责 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安置小区接收管理中的相应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组建管理机构:组建好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明确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做好接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2、确定物管模式:如采取物业公司委托管理,由管理主体选择并招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加强对物业公司监督、考核;如采取自治管理,由管理主体自主招聘保安、保洁、电工等工作人员,并报镇社区办备案,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考核(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3、设立安置区财务:由镇经管站设立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由各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财务人员,按镇相关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经济业务收支结报。具体办法参照《湖塘镇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开展全面调查:①对安置小区内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的调查,包括房屋质量、外墙立面、落水管道、消防设施、道路、围墙、用电、给水、天燃气、路灯、绿化、雨污水管道、办公用房、室外活动场所、环卫设施、技防设施等配备情况进行查验;②安置小区的入户调查,全面了解住户的详细情况。 5、相关工作衔接:①参与安置小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包括规划论证、协调建设中的各方关系、全方位监管建设进程等;②会同区建设局、房产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物业公司等部门,做好相关钥匙、资料、档案的移交工作;③配合做好房屋质量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签订好房屋质量保修协议;④督促开发单位及时整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做好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6、开展各类事务:①对安置小区内基础设施调查、上报、维修等工作;②综合治理、安全监督和社会稳定工作;③按镇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评要求,做好环境卫生整治、秩序维护、绿化维护等工作;④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文体活动,做好各种宣传工作;⑤做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及经营性收益等工作;⑥配合做好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 五、接收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按照安置小区的建设规划,接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1)安置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安置小区规模,安置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以安置小区的总规划平面图的配套指标予以落实,产权属湖塘镇人民政府,由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使用、管理。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含便民大厅)、活动用房、社区警务用房、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安置小区,首期开发必须建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用房的简单装修及办公设施配套费,按公建配套面积500元/平方米由区建设局支付给湖塘镇作为专项经费拨付给相应的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专款包干使用,装修及设施配备按《湖塘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安置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按照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安置小区必须按规划建设好居民文化娱乐、健身休闲活动综合场地,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停车场、雨污水管道、消防设施、绿化景观、围墙、门卫、路灯、煤气高压站、垃圾收集箱、垃圾中转站、保洁运输工具等配套设施全部要配备建设到位。 (3)机动车停车泊位。安置小区内的停车泊位、车库要按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建设到位。在满足安置户分配的基础上(停车泊位除外),剩余车库和停车泊位由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管理、使用,收益部分贴补安置小区管理费。 (4)物业管理费。安置房自移交管理主体五年内物业管理费由区财政按0.25元/m2·月支付给管理主体。第六年至第八年止由区、管理主体各承担一半,实行专款专用。 (5)电梯运行维护费。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保养和维护材料费等,由区财政按0.4元/m2·月的标准支付给管理主体,实行专款专用。 (6)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质量保修期内(五年)由区财政每年按0.5元/m2拨付给管理主体。五年后另定,用于房屋的专项维修,实行专款包干专用。 (7)安置小区技防设施。安置小区技防设施由区建设局按公安部门设计方案建设配套到位。 (8)路灯维修、电费。安置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维修、电费由区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处负责。移交后的车库路灯、楼道路灯电费及维修费等由管理主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9)安置小区三产用房的分配、结算按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0)安置小区管理费用。除区政府每年定额补贴给管理主体的费用外,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由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 9 7 3 1 2 4 8 :
 
关键词: 职责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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