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说】: 注意下面4个要点,掌握我着重解释的词,就基本掌握这个政策了。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1]第45号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下面对这个词的解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二、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注意对“其它行业”的解释)
三、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5.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
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五)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六)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企业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税法第七、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八)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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