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说】: A公司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
理由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显然,案例中业主没有与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不存在契约关系。其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从上述案例中B公司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A与B 公司的合同无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来业委会成立,业主选聘C公司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其提供服务,如果程序合法,与其到房管局申请备案,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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