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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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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因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发的环境安全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省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市(区、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市(区、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1.4.3 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危害、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领导机构   成立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省环境污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总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省环保局。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省交通厅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省水利厅负责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省农委负责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气象局负责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3 综合协调机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政府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及国家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黑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③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④综合协调全省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⑤受理应急事件报警,传达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⑥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⑦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⑧办理和督促落实省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4 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省政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县、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时,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重大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当地的市(区、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6 专家咨询机构   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家组,聘请省环保系统及我省有关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为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参谋,并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处理   3.1.1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地)、县(区)环保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突发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省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及时向政府报告。   3.l.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省危险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应对污染事件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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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案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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