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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西安某小区的业主,小区物业对业主车辆进出按次收费合理么?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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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一、我国发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依据以上法规,小区物业对业主车辆无论怎样收费和采取何种收费方式,首先必须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对业主车辆的收费必须依据你们小区与物业是否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没有“车辆进出按次收费”的约定,小区物业“对业主车辆进出按次收费的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四、如果你小区物业,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来收取业主车辆进出的费用(按车辆进出按次收费)他们物业收费是否合法,须依据如下法规: (一)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三)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再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依据以上法规,解读为,单个业主使用车位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或业主大会通过的规则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属于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车位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这就是说,物业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划上停车位进行收费,(进行经营的)首先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其次,还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这样的条件下,物业服务企业才有权占有管理车位发生的费用,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 占有归全体业主的车位的收益。 简单的表述就是物业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划上停车位进行收费,1.经你们同意(按车辆进出按次收取管理车位发生的费用)又按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就可以收管理车位发生的费用,这费用只占业主交停车费的20%--30%,业主交的停车费的70%--80%是全体业主的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占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 .没经你们同意(按车辆进出按次收取管理车位发生的费用)又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就不可以收管理车位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车辆进出次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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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业主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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