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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仪表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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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
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
流道面积之和。
第98 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 的锅炉,至少应装
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 的锅炉至
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
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
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 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
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 倍。对于额定出
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
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
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
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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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
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 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
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
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 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
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
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 倍。
第102 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
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
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 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
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
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 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
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
排放试验。
第105 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
表8-1 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
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
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
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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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 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
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
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 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
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 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 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
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 倍,最好选用2 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
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 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
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
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
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 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
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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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
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
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 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
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
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 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
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 的锅炉,安装在
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
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 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
温度的1.5~2 倍。
第114 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
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 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
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
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
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 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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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
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
壁表面。
第117 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
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
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
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保护装置
第118 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
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
于或等于4.2MW 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 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
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
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
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
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
应。
第120 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
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 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
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
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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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 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
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
喷出的装置。
第123 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
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
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
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 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
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 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
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 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
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
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 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
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
内径不小于25mm 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
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 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
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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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 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
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
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 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
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 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
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
1m 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
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
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
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
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 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
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 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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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
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
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 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
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
7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 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
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
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
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85 条相应条件。
第134 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
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
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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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
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
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
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
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
应符合本条第3 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
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
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
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
制。
第135 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
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
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 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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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
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
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 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
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
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
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
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 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
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一章 使用管理
第139 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
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
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
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
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
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
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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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 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
认真挂靠2 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 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
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
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
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
围。
第142 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
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
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
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 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
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
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
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
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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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
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
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
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
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
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 的照明电压。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 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
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
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
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146 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
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
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
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
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147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
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
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48 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
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
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
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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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
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
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
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
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 条和第205 条的相应条款
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 分钟,然后降到
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149 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
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
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
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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