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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锅炉环保政策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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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早作打算,现在清理力度很大。
严格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发[2013]37 号文、国办发[2014]23号文要求,2014 年淘汰燃煤小锅炉 5 万台,2014-2015 年淘汰 20万蒸吨落后锅炉,各地区淘汰任务见国办发[2014]23 号文附表。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 2015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 10 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 2017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35 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研究建立统一回收机制,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发改委、环保部等7部委发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3)www.gepresearch.com/76/view-1437-3.html
 
关键词: 民用 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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