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操作人员分为Ⅰ、Ⅱ、Ⅲ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二)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Ⅲ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2:Ⅲ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Ⅱ、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Ⅱ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3: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气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Ⅲ级(高级)、Ⅱ级(中级)、Ⅰ级(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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