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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基于合同相对性向代收取暖费的物业公司主张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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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可否基于合同相对性向代收取暖费的物业公司主张债务抵消?09年到小区物业办理入住,物业要求预交一年取暖费,否则不给钥匙,当时双方约定待实际入住开栓供暖时开始计费。(发票名头是供暖公司,物业经理签字,当年房地产开发商、物业、供暖公司都是一个老板,主要股东相同,现在开发商和供暖公司已经注销,物业更名为现在的物业,前物业法人代表兼大股东现在持股20%)等到2011年装修完毕时,小区供暖改由热电公司供暖,又向供暖公司交的取暖费。请问此种情况可否以应退还的取暖费抵消相应的物业费?

领域专家: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债务抵消法律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而本案除了合同法规定在,还要看公司法相关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以自己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取暖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只能自己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现在的物业公司是由原取暖公司更名过来的,或者现在的保险公司是原取暖公司的股东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不然原来的取暖公司与现在的物业公司确实不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承继关系。

结合本案,取暖公司拖欠你取暖费,与你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债务抵消的适用条件,因此不能债务抵消。

 
关键词: 取暖费 性向 物业 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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