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定,向经过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热心网友:是自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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