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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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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专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但病死畜禽等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是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各级政府给予引导和扶持。畜禽饲养量大的乡镇可单独建设乡镇小规模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并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市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及运营管理补贴。国土、林业等部门把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用地列入多规合一规划,留足用地,并按特事特办原则给予优先安排和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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