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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2005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宏 观政策,实施还需要颁布有关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在1月12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国宝表示,可再生能源开发是中国能源建设中的大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对《可再生能源法》相关配宣言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高度重视,除了己公布的部分外,剩余的部分己制订完成,待国务院批准后正式颁布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试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法发电价格规定如下:(一)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二)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三)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四)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干瓦时0.25元补贴电价组成。

  同时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则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管理规定》还要求,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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