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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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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您好 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附注: 1.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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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原则上不可以。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第248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第249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5、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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