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说 > 生物质能 > 正文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法律效益

关注热度:167
相关推荐 你可能关注 点击排行 我要评论


热心网友: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热心网友:融资租赁合同是可以根据合同法对其的定义来进行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你可以在搜索以下相关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律效益    融资租赁法律    融资合同范本    合同融资模式    融资合同    合同100 融资    融资居间合同    融资融券 合同    个人融资合同
 
关键词: 承租人 出租人

[ 专家说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相关专家说推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相关资讯
热门推荐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