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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在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业务中发挥的作用分析其余其他中介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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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热心网友:.优化资源配置。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资源是有限的,具有内在的稀缺性,实现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投资银行则可以起到按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投资银行使一国的财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现代经济中政府利用财政职能能够起到对一国经济放大和调控的作用,而充分利用财政政策则有赖于政府债券的发行,同时,大量债券沉淀于市场也为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提供了基础。(2)投资银行的媒介作用,使资金余缺得到充分协调,它一方面使得高收益企业不致于因缺乏扩大再生产资金而放缓发展速度;另一方面为大量闲散资金寻找高收益场所,从而使得国家整体资源没有浪费。(3)投资银行间接或直接地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化分配和利用。同时投资银行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被置于广大股东和债券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企业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4)投资银行进行风险基金管理有利于许多尚处于新生阶段、经营风险很大的朝阳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获得发展资金,因而投资银行促进了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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