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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众人面前是平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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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公平与不公平 都是相对的 不能说法律一无是处 也不能说法律将公平扩大到最大化 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不是完美的 公平永远是很难平衡的东西 只有尽最大的努力去追求更高的公平 才会有成果 否则 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我坚信 在这个法治社会 只要坚持追求公平 不去畏惧法律之外的力量 再难也会得到公平的结果 最重要的是 必须坚持立场 不退缩 用法制说话 用社会舆论 社会道德讲话 会得到支持和同情 也会得到公平的只是。。。好多人们不懂得自我保护 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任人欺压 逆来顺受 最终只能放任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有些法律,不得不说,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几乎只是形式。好多事情已经成了一种习惯,并凌驾于法律之上,用钱权说话和办事。。。这个时候,我们没有力气追求公平,因为我们是弱者。政府的一些行政行为不公开不透明,我们根本就没有办法。也根本没有力量去和它争夺公平。所以 一切都是相对的。包括这句话

热心网友:shide

热心网友:不平等的,人心不是天平!它只能尽量做到平等,但是不会达到绝对的平衡@

热心网友:原则上是的,但是现在存在太多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所以平等也只是相对的.

热心网友:不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但是你看见那个皇帝被惩罚过~!

热心网友:没有决对都是相对的啊,一般过得去就不错拉,尽可能的公平啊

热心网友:  人人都知道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人人都不知道“人人平等”的“人人”究竟为何物。这些日子我被两件事击昏了头,有时三五天闷不出一个字儿来。拿起又放下,放下又拿起,最终觉得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说是老生常谈,却总还有一谈再谈的必要。  第一件事是:根据山东大学2001年的招生简章,姜某报考了该校并按简章中的条款规定获得了该校的“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免除4年学费、住宿费,学生本硕连读,任选专业。”仅仅一年后,山东大学以该生多门功课不及格为由取消了其二等奖学金的一切待遇。其依据是学校2001年7月23日制定的《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获‘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若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50%之后,即不再享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切待遇。”  山大此举,是公开的招生简章(与考生的平等合约)在前;而学校内部的《学籍管理条例》(可视为与学生的“不平等条约”)第52条在后,乃是校方单方面在前招生简章的合约中附加条件,法律上不应该被视为有效。说句诛心之论,我认为山大的《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乃是现代版的“请君入瓮”,一旦你入我股掌,一切就再也由不得你了!反正学生成绩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掌控在校方手里!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不仅没有否定山大《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居然认为,姜某是山东大学在校学习的学生,山东大学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对学生进行奖惩及管理,是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力,学生有遵守的义务,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无独有偶,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村委会以“乡规民约”和村民表决的方式否决了部分村民的福利分配权,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在是否给予8人村民待遇的问题上,村委会执行的是村民会议的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在此问题上,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所以也不能简单地套用《民法》上的公平或法理上的正义来进行是非判断。如果这里出现偏颇和错误,需要有赖立法的改进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不应通过法院不当干涉村民自治权来实现。法院据此驳回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神圣的法庭一再出现把当事人视作“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驳回上诉的时候,我们知道,法律的天平已经严重倾斜了!它不是倾斜在法律的纸上条文(立法)中,而是倾斜在法律的执行中,倾斜在法官们的心中!  从自然状态看,个体和管辖他的单位之间、个人和他所在的各种组织之间,当然存在天然的地位不平等,这种地位不平等缘于双方掌握的资源不平等,个体弱小,单位和组织强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人类社会之所以成为文明的人类社会,而不是弱肉强食的自然丛林,就在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基本的人与强大的单位、组织的权利平等原则,以确保最弱小的社会个体的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公民权利的底线,也是社会得以文明、人类获得尊严的底线。  如果按照上述两个法院的逻辑,一个人到了一个单位,当然应该服从该单位的管理,也不管该单位的管理制度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合约不合约,服从就是了,单位和个人之间,也应该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任何矛盾和纠纷,也该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了?同理,政府和百姓之间,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也都应该是一种服从和被服从、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出现“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么请问:这世界上还有谁跟谁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还有什么关系是用得着法律法规调整的?还要法律、法院和法官干什么!来个社会达尔文主义,谁的拳头大谁的势力大谁就最终胜出,否则自生自灭。这倒是非常“优胜劣汰”的。  文明的使命、法治的使命,难道不是“给弱者以权利,还弱者以尊严”?如果没有个人和国家及各种组织、个体和单位之间“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永远只能成为海市蜃楼!

热心网友:法律上的公平与我们理解的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公平是指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论你是何人都不能侵犯,“天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就是法律的公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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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等 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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