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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