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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销售额是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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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一)、(二)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热点问题回答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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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额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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