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说】:没有这个说法啊?
从总局的文件来说:《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的精神,最后的日期是6月底。
你说的意思可不可以这样认为,你去年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商业80万),但你可以按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如果是理解的这样,你认定了资格后,是由你的管理员办理简易办法征收手续的!
以下情况可以简易征收(财税〔2009〕9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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