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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回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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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为加强对我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户用沼气池项目(以下简称"沼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能源、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管理,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管理,项目乡 (镇)政府、项目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所辖项目乡(镇)、村的项目实施。 第二条 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项目县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对全县的项目建设负总责,县级农业部门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总责,项目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全乡(镇)的项目建设负责。 第三条 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建设实施、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四条 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制。农业部同省农业厅签订项目责任书,省农业厅同项目县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县政府同项目乡(镇)、村签订责任书。 第二章 进度管理 第五条 实地调查落实建设任务。各项目县要依据农户是否具备开展项目建设的经济能力、养殖习惯、主观意愿等条件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村逐户调查(调查表见附表1),确定项目户,并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计划任务按月编制以村为单元的实施计划(附表2),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村能源办。 第六条 沼气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县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成项目的用户档案资料通过项目软件管理系统报省农村能源办(E-mail:scncny@vip.163.com),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该季度的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村能源办。 第七条 各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完成计划建设任务,必须由项目县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各县不得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进行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建设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改厨、改厕、改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一池三改"建设内容与标准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推广玻璃钢、预制大板等结构的商品化沼气池,提高项目建设的档次。 第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和专业队施工。各项目县的沼气建设必须由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来实施,各县应由沼气公司或骨干技术员牵头组成专业队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条 沼气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施工队和施工人员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省农村能源办将加大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我省沼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拨付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三条 沼气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县级财务结算中心设立专户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辅助账户。 第十四条 各项目县要足额落实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要按不低于省财政厅批准金额的8%安排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管理,资金存入建设单位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的请领、开支、支付必须符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备,严格审查审批,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在对项目户完成"一池三改"建设内容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兑付技术人员工资和农民建池补贴款。技术人员领取工资要注明项目户的姓名、住址、沼气池规格、完工时间等,并经项目户和管理部门签字认可;项目户领款要在补助资金结算单和用户档案上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县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见附表5)。各县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项目户用户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必须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对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稽查和审计工作,对违法资金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物资实行集中采购。沼气灶具及配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农村能源办推荐产品目录中统一采购。各项目县要严格按采购价格与项目户结算,不得加价。水泥等主要建池材料由项目县在当地集中采购,要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物资到县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签收,收货单位和法人代表在采购产品送货验收单签字盖章后7天内返回发货单位,物资到户由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建设单位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入、出库登记制度,定期盘点,并与物资明细帐核对。发现丢失、损毁要及时进行实地勘察,做出勘察记录,做好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户领取集中采购物资必须登记造册,经发放者、农户、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见附表6)后由县农村能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受企业委托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要切实搞好产品质保期内的维修、咨询等伴随服务工作,向项目户发放沼气使用管理须知,公布服务电话,方便用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卡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表7),以村为单元管理用户档案。项目户完成"一池三改"建设内容后,经县农村能源部门检查核实,实地如实填写项目用户档案卡片(每户一式2份),档案上的编号和建设时间与新建沼气池上标注的编号和时间要相一致,在项目户、建池技术员、施工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部门保存,严禁他人代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市(州)和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要配置计算机,安装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录入和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县填报的项目户档案资料和上报的建设进度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浮夸,项目法人对上报数字负责。市(州)农村能源部门要抽查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无误。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包项目的施工队和施工人员要按照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教会农户使用、维护、管理沼气池和灶具及关键配件的知识,对质保期内的运行管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县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实行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在项目区内逐步建立以村为基本单位、农户为基本服务对象、农村能源技术员为基本队伍的物业化管理站,对农户进行农村能源技术、综合利用技术、种植养殖技术、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内容的有偿服务,切实做到建管并重。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工作的技术员,必须持有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省农村能源办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农村能源物业管理员资格证书,并与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条 在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有偿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上,可采用计件制和包年制,收费标准由各县农村能源部门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对物业管理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管理制度,要深入农村对用户进行访问,不定期对物业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要对不负责任、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物业管理的质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沼气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前,各项目村要在村务公开栏上按省农村能源办统一印制的公示书对项目建设的目的、原则、条件、内容与标准、计划任务、资金补助标准与使用范围、物资采购政策与价格、举报电话、确定的项目户名单进行公示。项目村全面完成任务后,对全村项目受益户名单和项目户的资金补助、物资分配、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所有项目村的公示材料必须拍照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沼气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全省项目的进展情况,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项目县进行全面督查,省农村能源办还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查。市(州)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项目县的检查,抽查率不少于项目户的10%。项目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村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物资供应、公示等方面的经常性检查,县农村能源部门每月要对已完成任务的项目户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沼气项目实行奖惩制度。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和项目县,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于出现问题的项目县,省财政厅、农业厅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县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县政府要组织自查,经市(州)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查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验收。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要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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