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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引导低速电动车企业在国家标准出台后再生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8 10:03:4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897


  17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山东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意见》指出,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要求,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意见》显示,今年12月到2019年1月是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是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阶段,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各市政府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市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

  此外,《意见》还提出,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质量水平,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产。(记者 吴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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