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a)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b)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c)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五、《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措施
(1)汽车销售倡导共享、节约、社会化服务
新《办法》着重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2)破除经销渠道垄断行为 二级经销商逐渐合法化
a)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b)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同时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服务。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c)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具备经营需要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和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相关条例
d)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汽车维护、保养可与汽车销售相分离,鼓励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破除供应商在零配件上的垄断。
(3)全方位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a)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汽车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b)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积极意义
a)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b)改变汽车销售模式。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c)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d)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新能源汽车是一个利好
新能源汽车是一个新的产品,面临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打破了原有汽车流通行业格局,对厂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切实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新办法出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销售也将从单一种渠道变成多种渠道。所以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一个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