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能源资质,是依据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签发的2015年第27号令《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来执行的。这个被政府内部称为“27号文”的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开始施行以来,在开始半年的时间里业界反应十分谨慎,纷纷从各种渠道“打探”政府出台此项规定的真实目的。
从《规定》的设计初衷来看,这一政策属于对我国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补充和发扬,是汽车产业政策从“严格准入”到“宽进严管”的一次转型,目的当然是“放几条鲶鱼进来”,搅和一下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年)》后几年里新能源汽车 “一潭死水“ 的尴尬局面,用新能源汽车来快速切入,实现中国汽车行业弯道超车、做大做强的中国汽车梦。
当然,新能源汽车也是国家层面在房地产这个经济引擎逐渐失速后,积极寻找“既能拉动经济增长又能达到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目的“的最佳产业选择(虽然没有充分考虑从油井到车轮(from well to wheel)的全产业链的污染问题)。
我国2004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管理我国汽车行业极其重要的法规,但这些政策只是对传统汽车领域的投资、准入、销售、售后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管理几乎是空白。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指出。要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包括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规定》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这为跨界优质社会资源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开辟了道路,也为把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分开平行管理埋下了伏笔。
到目前为止,我们逐渐看到了《规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的突破,“强调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资质的“铁饭碗”和“终身制”的突破,《规定》确定了资质的“有效期”,“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
很快我们就会看到,今后《规定》还将继续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包括“中外合资股比限制“,“外商合资两个名额限制”等的核心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突破,甚至允许外商独资进行新能源生产,直到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油汽车在政策层面完全平等独立,平行管理,原来适用传统汽油汽车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将不再对新能源汽车适用。
之后,《规定》将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未来会协调整合)以及补贴退坡一起,共同构成未来新能源汽车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覆盖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上下游整个价值链,实现与传统汽油车分开独立管理。
我们再具体来看一下《规定》的内容。虽然各部委博弈无处不在,但《规定》基本上从投资和准入两方面确立了发改委管投资和工信部管准入的未来新能源管理框架。
同时,发改委为主导的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组成的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报发改委,发改委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专家委员会意见并综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在内的审查和地方发改局的意见,做出核准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发改委投资管理部分,主要是对投资主体资格进行了适当放松,不再要求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但同时对投资主体的能力进行了细致要求,简单概括为:境内注册,具备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具有概念到样车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以及试验验证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样车试制条件、工艺和装备,能试制不少于15辆样车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工信部准入管理部分,主要是对新建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规定,简单概括为:企业和产品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要求,单独公告管理,质保承诺,资质三年有效期。
在经历了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规定》于2015年6月2日在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和工信部部长苗圩会签后正式发布,于2015年7月10日正式实施。
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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