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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申报整车公告 不得不先了解这条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9 11:31:31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55


“7月1日,工信部层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定》将全面实施。这符合苗圩(工信部)部长今年2月在答记者问中的‘提高企业和产品进入门槛,完善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同时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销售使用环节的在线监管’的总体思路。一位来自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的线人表示。

根据该线人透露,工信部将在政策出台后,给予整车和相关配套企业6-24个月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提交有关准入的最新申报材料,并通过审核,即可在下阶段顺利申请国家补贴,参与新能源汽车碳积分交易。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将不予申报新能源汽车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工信部暂未发布情报)。

另据获悉,6月23日,中机中心发布关于暂停《公告》内部分车型的通知,正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强检、强检报告的备案,即由此牵涉的整车企业公告的规范化举措。事实上,2380款新能源客车并不全是未提交《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检测报告,而是整车或配套动力系统,因种种原因没有在中机中心备案该报告。

“通过中心强检的电池包、电机、电控产品,在中心盖章通过后,还需向中机中心备案。否则即便拿到盖章报告,没有备案也等同于未盖章。”一位来自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的相关人士表示。在他看来,在新能源汽车、尤其新能源商用车持续火爆的当下,动力系统及核心零部件配套商与日俱增,但这并不符合国家“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不少缺乏技术研发实力的企业,依靠产品贴牌鱼肉混杂,严重扰乱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甚至滋生了检测机构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因此,从《规定》发布开始全面整顿,即完全符合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意志。

公开资料显示,《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的“三电”系统将提出更高标准,诸如客车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底盘资质,相关车型的动力电池及系统,必须重新取得强制检测报告等,将与《纯电动客车技术条件》等标准联动执行。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并将范围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是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进一步规定了17项审查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三是完善了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中进一步规定了39项检验标准,明确了产品准入条件。

四是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为了保护用户信息,《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12个月以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销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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