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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取消300Wh/kg动力电池能量密度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0 19:04:12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57


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条件作出调整:取消“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要求。

取消动力电池能量密度300Wh/kg要求 企业电池产能利用率不低于80%

此前,发改委共发布2次《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规定》与《意见稿》相比,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及产品主要技术要求规定方面,取消了以下条件:

1.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

2.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3.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发改委取消300Wh/kg动力电池能量密度要求

 

此次正式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以上3条规定取消,并对原有条件作出调整及新增要求:

1.《意见稿》中“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求,在《规定》中被调整为“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2.《意见稿》中“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要求,调整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规定》新增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关键词: 车用 动力电池 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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