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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充电桩安装办法:自用建设主体为车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3 11:08:20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70

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获悉,杭州市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电动汽车车主,建设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车企),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和应用,贯彻落实《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供电部门以及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桩建设企业、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业主等相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电力局

2016年7月18日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相关活动,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充电桩分类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分类定义如下: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二、建设安装规程

  (一)申请规定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电动汽车车主,建设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车企),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车主(用户)须填写《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1)。在住宅小区内安装自用充电桩时,需报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车位使用情况;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确认。用户选择在办公场所安装自用充电桩时,用户所在单位或其物业服务企业在登记表1上确认车位使用情况。

  车主(用户)确实无法落实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但仍有购车意愿的,应向车企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公用或共用充电桩等其他场所的充电设施上自行解决所购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2、共用充电桩

  (1)单位共用充电桩

  (a)单位用户购置电动汽车,共用充电桩建设主体为车企,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上安装共用充电桩。

  (b)单位不购置电动汽车,为满足员工自有电动汽车等车辆充电需求,在单位自用车位上安装共用充电桩,须委托充电桩建设企业为建设主体(以下简称桩企)进行建设安装。上述两类共用充电桩,用户需填写《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共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表2),如充电桩安装车位非本单位自有产权车位,则申请时应提供车位产权单位授权使用车位的相关资料。

  (2)住宅小区共用充电桩:具备场地要求、电力容量和用电安全条件的住宅小区安装共用充电桩,经相关法定程序通过,可由业委会委托桩企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建设安装(填写登记表2),无业委会住宅小区可由属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委托。

  (3)经营专车、分时租赁车等类型电动汽车的企业须履行与车辆相配套的共用充电桩(含共用换电设施)建设义务,企业在申请购车前应制定科学的充电解决方案,以保障车辆充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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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 杭州市 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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