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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3 11:00:03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43


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近日浙江省制定发布《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充电设施运营商方面,文件指出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设施运营商,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充电设施运营商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加强领导。

规划建设原则规定,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的规定,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单位办公场所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用充电桩按照不低于内部停车位数量30%比例建设。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住宅、单位办公场所通过改造,逐步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

附件:关于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浙发改能源函〔2016〕557号

 
关键词: 停车位 浙江省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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