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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03 12:00:28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353
核心提示:2024年06月03日关于山东: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的最新消息:电车资源获悉,近日,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从6月1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


电车资源获悉,近日,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从6月1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山东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中国第一、二、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原文如下: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鲁公通〔2024〕33号

各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实施之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我省。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加强宣传引导和提示告知。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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