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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9 09:03:45   浏览次数:111
核心提示:2020年02月09日关于安徽省出台《安徽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的最新消息:环境监测网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应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空气、地表水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网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应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空气、地表水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装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月4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安徽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督促指导与疫情相关各市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工作,及时汇总报送监测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按照生态环境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及《安徽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辖区内与疫情相关的应急监测,及时报送应急监测信息。

《方案》规定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具体内容。一是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密切关注已发生疫情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加强数据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排查核实。如果运行维护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运行要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是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同生态环境部要求(余氯项目按各站现有能力开展监测),监测频次由地方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防控需求确定。各市应尽快具备余氯项目现场监测能力,生物毒性项目有能力的地方开展监测。确因疫情影响导致道路封闭、无法采样或无非常规项目监测能力(如生物毒性)等其他原因无法开展监测的需书面进行报告。

《方案》要求各市环境监测站应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评价等应急监测信息。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等信息。


 
关键词: 监测 疫情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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