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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6 12:01:38   浏览次数:137
核心提示:2022年04月26日关于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的最新消息:环保网从《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群众可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


环保网从《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群众可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

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奖励举报依据

为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本市范围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

(二)来信来访。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914办公室。

(三)网络举报网址: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四)12369微信平台举报: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四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7.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9.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0.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1.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问题。

5.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6.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7.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8.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9.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0.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8.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应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环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以上奖励标准中涉及按日连续计罚的按照第1次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奖励标准范围内)给予奖励。

(七)除物质奖励外,对实施以下举报行为的,经举报人同意可对其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1.长期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

2.举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其他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情况。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举报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录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推举1名代表领取,由该代表和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积奖励,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

第六条 无效举报情形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尚未结案的;被责令整改、限期治理,正在整改或治理期限内的。

(四)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

(五)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情形的。

第七条 奖金兑现

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违法行为,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奖金可以通过领取现金、电话充值、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申领奖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通过银行转账。

(一)现金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现金奖励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二)电话费充值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电话费充值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将兑现金额以充值话费的方式充入举报人电话号码。

(三)微信转账: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微信号,并将兑现金额以微信转账方式兑现给举报人。

(四)银行转账: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银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银行卡账号,将兑现金额转账给举报人。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按照兑现方式提供电话号码、微信账号、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逾期未领取或逾期未提供兑现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励经费来源

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举报违法行为符合奖励办法的,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第九条 转交办理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处理或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条 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在兑现举报奖励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被举报人,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公务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贵阳市财政局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环境违法有奖举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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