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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2 11:01:00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2022年06月22日关于《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发布!的最新消息:环保网获悉,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的,以推进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


环保网获悉,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的,以推进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效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全文如下:

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持续改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的,以推进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效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科学谋划设施布局,持续开展能力建设,合理选用运营模式。坚持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统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处置路径和技术工艺,实现精准治污。

2.补齐短板,提质增效。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强化填埋设施整治。循序推进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监督考核,完善价费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3%以上;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鼓励其他地区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7%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基本健全。

二、加强设施建设

(一)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

1.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摸清污水管网家底,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用户接入情况、功能状况以及错接混接问题。建立污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实施污水管网病害整治、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工程,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持续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有效收集;新建居住社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持续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有序开展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县城和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管网空白区,有条件地区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向农村延伸。新建城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要求,老旧城区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因地制宜逐年推进市政道路和小区内部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理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复、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降低城市内涝风险。合理控制城市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到2025年,地级城市基本解决雨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城市和县城显著改善地下水、河湖水等清水侵入市政污水管网现象。“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与改造污水管网5000公里,其中县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与改造污水管网4000公里,建制镇新建与改造污水管网1000公里。(省住房城乡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2.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镇用水人口、污水排放量、水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工艺,实现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新城区配合城市开发同步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结合水环境容量科学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实施差别化精准提标。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准确查找成因,围绕服务片区开展系统化整治,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效能。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就近集中联建、城旁接管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生物、生态”污水处理技术。不具备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探索推广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高效去除可沉积颗粒物和漂浮物,有效削减城市水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环节恶臭污染防治。“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05万立方米/日以上,其中县以上城市新增90万立方米/日以上,建制镇新增15万立方米/日以上。(省住房城乡建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3.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扎实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和整治,着力抓好截污治污,加快解决管网溢流入江问题,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4.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根据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污泥处置路径,采取适当的污泥处理方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新(改、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现有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能力缺口。加强污泥统筹处置能力建设,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统筹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按照“集散结合、适度集中”的原则,以14个市州中心城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县市和建制镇,统筹污泥集中处置。鼓励大中型城市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推广采用“热水解+厌氧消化+干化”技术路线。人口基数大、经济条件好、污泥产生量大或行政区域跨度大的城市,可结合地区实际需求,适当增加污泥集中处置设施数量。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和县城,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充分结合全省城镇垃圾处置相关规划,鼓励将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等作为污泥协同处理处置设施,探索污泥和厨余垃圾共建处理设施的方式,强化污泥无害化、资源化配套处置能力,提升城市典型废弃物的综合处置水平。“十四五”期间,县以上城市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1000吨/日(以80%含水率计),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创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体系

1.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坚持源头减量,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长沙市实现全市域所有街道、社区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余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各市州至少有一个县级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其余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参照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建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和投放模式,统筹规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两网融合”。推进绿色运输,运输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源结构,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能,全过程做好恶臭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垃圾、水面漂浮垃圾等上岸后与城乡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及时妥善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2.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科学合理规划全省垃圾焚烧发电布局,完成《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19-2030年)》修编调整工作。持续加强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为主向焚烧为主的多元化处理方式转变,逐步提高垃圾焚烧处理占比,积极采用节能低碳的工艺和装备,同步明确飞灰安全处置途径。生活垃圾清运量达到规模化焚烧处理标准的地区,可适度超前建设与增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大于300吨的地区,逐步提高焚烧处理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量小、可回收物种类多、经评估暂不具备单独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与临近地区统筹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3.49万吨/日。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环保水平,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鼓励在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或现有设施技术改造中,兼顾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3.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以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发展路线,稳步提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厨余垃圾全链条、整体性处置利用体系,推动建设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运行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到2025年底,全省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达0.52万吨/日,地级城市基本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或协同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4.强化生活垃圾填埋设施整治。地级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原则上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规范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水平,严格进场垃圾管控,防止危险废物进入,加强垃圾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与导排、填埋气体收集与导排设施建设。强化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对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不达标及不能稳定运行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提升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完成存量垃圾场治理任务,对库容已满、达到封场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通过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进行封场整治,提升封场填埋设施跟踪监测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推进资源化利用

(一)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市县积极利用再生水,在规划设计和市政设施建设时,因地制宜考虑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以节水型城市及干旱走廊城市(衡阳市、邵阳市、娄底市,永州市新田县、东安县、祁阳市和冷水滩区)为重点,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水环境保护要求,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为基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因地制宜布局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和规模,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等。在以上重点区域推进一批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利用,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结合地形地势、河湖水道走向和用水空间分布特点,探索分布式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污水就近收集处理、就近回补自然水系后回用。探索绿色低碳技术路径,鼓励采用高效低能耗设备。鼓励污水处理厂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建设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鼓励从污水中提取氮磷等物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二)推行污泥资源化利用

在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路径,稳步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鼓励污泥经生物稳定处理或干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的,焚烧灰渣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时,可用于建材综合利用等,鼓励回收焚烧烟气热量用于污泥热干化。鼓励采用污泥高干脱水技术等进一步降低污泥含水率,探索以深度脱水污泥为原料,拓宽干化污泥利用渠道,用于建材原料、生产燃料替代等。推广污泥厌氧沼气发电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和水平,有效提高回收利用率。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分类交换平台和二次分拣处理中心,培育再生资源利用市场,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各地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综合考虑环保要求、技术水平、区域协作等因素,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科学规划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着力解决好堆肥工艺中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积极推广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发挥协同处置效应,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为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四、强化运营管理

(一)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把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推广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联动考核,通过定期考评、信用监管、企业名录等方式促进服务水平提升。配套出台相关评价细则,开展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级评价,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每年采取现场调研、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州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情况、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排名,通过评估考核压实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打破地域垄断,鼓励各地开放污水垃圾处理市场。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专业化规模化运营。推行污水“厂—网—河(湖)”、垃圾“收—运—处”一体化运行维护模式,探索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将排水管网系统细化为“排水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推广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运营优势。(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

结合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将设施建设管理与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融合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信息化管理,推进集约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智能化联动。县以上城市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在排水管网GIS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项目建设、排水许可、内涝防治等管理功能模块,建立全省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污水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长沙市率先构建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实现系统调度和事故预警等功能,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加快建设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设施运营监管平台,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污染防控关键节点,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推动建设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和污染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处理设施的过程监管,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统筹推进实施《湖南省“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湖南省“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科学做好项目储备、规划建设和监测评估,推进行政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普查建档。落实长江经济带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和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处置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偷排、直排、乱排等行为,着力解决污泥随意堆放和违规处置问题。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按时保质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二)健全收费机制

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按照《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到2025年,各地应调整至补偿成本水平,调整到位前,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施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工业园区率先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政策。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行差别化收费,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确保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可持续运营。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逐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探索居民用户生活垃圾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推动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投入,统筹各级各类有关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事业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城乡一体、供排一体、厂网一体、建管一体”原则,肥瘦搭配打包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将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绿色金融支持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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