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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5 15:00:01   浏览次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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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栗战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美丽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抓在手上,连续五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6次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10次带队赴地方检查,规格之高、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成效之好前所未有,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人大贡献。

按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担任组长,张春贤、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杨振武秘书长和环资委高虎城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31人组成。3月至6月,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黑龙江、山西、西藏、宁夏、福建、四川、江苏7个省(自治区)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20个地市,召开1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01个单位和项目。同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紧扣法律制度规定,逐条对照法律条文,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执行效果是否明显,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各环节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475名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带头贯彻实施法律,就地就近就便开展监督。四是加大法律学习宣传力度,2900多万人参加“学习强国”环境保护法知识专项答题,各地人大组织41万余人参与问卷调查,有力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五是科学开展评估。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六是坚持上下联动,形成了人大监督强大合力。各地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辽宁、山东、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带队开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到的7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黑龙江在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后,全面开展“回头看”,依法推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北京、吉林、上海等地克服疫情影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安全有序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一、我国环境状况发生历史性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坚决向污染宣战,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一)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更加优美。与2015年相比,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34.8%、降至30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6.3个百分点、达到87.5%,重污染天数减少53.6%,不少地方空气质量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8.9个百分点、达到84.9%,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2%。长江干流全线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水体,黄河干流全线达到Ⅲ类水体。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率提高约12.9个百分点、达到81.3%。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双超过90%,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突发环境事件数量逐年下降。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社会公众认同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或改善的占比达88%,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二)绿色发展成效不断显现。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淘汰钢铁产能近3亿吨,2021年煤炭消费占比下降到56%,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5.5%。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用水量大幅降低,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稳居世界第一。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三)生态系统得到持续修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完成造林9.6亿亩,占全球人工造林的1/4。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森林蓄积量提高到175.6万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连续保持“双增长”,我国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2021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1%,湿地保护率达到52.65%。水土流失面积较上世纪80年代监测最高值减少97.7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双缩减”,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生态安全屏障越来越稳固。

(四)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步伐,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2014年全面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宪法和67件法律对生态环保作出规定,涵盖法律体系全部7个法律部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生态环保法律17件次,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正在审议黄河保护法等3部法律草案。两次修正刑法,降低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入罪门槛,将环评、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保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五)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和绿色发展意识显著增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等金句家喻户晓。人民群众对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保与民生需求的关系、环保与生活幸福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为新风尚,公众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升。

二、法律实施进展及成效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效。

(一)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不断落实

落实法律第26条关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压实了政府主体责任。各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普遍成立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责任清单,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江西、贵州、西藏等地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的刚性约束。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第27条规定,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实施环境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浙江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环境报告制度,云南省将环境报告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和部门考核内容。落实法律第7条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科技研发,环保技术总体水平大幅提升,为科学治污、科学修复提供了有力支撑。落实法律第8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将生态环保放在重要位置优先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生态环保相关资金20272亿元,年均增长5.12%,山西、湖南、广东、四川、宁夏等地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多地生态环保资金投入增幅高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各地各部门借助“六五”环境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营造保护生态环境良好氛围。

(二)依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法律第4条明确“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落实法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出台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福建、湖北、海南等地出台生态省建设规划,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落实法律第46条规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法律第40条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生产使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落实法律第21条要求,鼓励和支持各类环保产业发展,2021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8.4万亿元,年均增速10%以上。落实法律第36条规定,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比例超85%。

(三)生态环保配套法规不断健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生态环境部在法律实施当年印发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配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制定环境污染犯罪、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等20余件司法解释,有力推动法律制度落实落细。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生态环保作为重点领域,加快立法步伐。天津市率先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规72件,占比近80%。不少地方出台一批解决实际问题的“小快灵”立法,吉林、黑龙江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依法保护好、利用好“耕地中的大熊猫”。河北制定白洋淀生态保护条例,内蒙古制定胡杨林保护条例。京津冀、长三角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云贵川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同时,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2018年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相关决议,连续两年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各地修改814件、废止127件地方性法规,推动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不断落实

落实法律第16条规定,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十三五”期间共制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673项,增长幅度为历次最高。截至2021年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243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依法备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336项。落实法律第17条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基本完成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实现了从“考核谁、谁监测”向“谁考核、谁监测”的转变。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国近2万家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网络。落实法律第20条规定,区域流域联合防治机制有序推进,全国23个省份建立12个涉危险废物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或协议。落实法律第45条规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全国334.04万个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到2021年,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3万件,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落实法律第53、54条规定,生态环境部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地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方式,公众参与有序推进。落实法律第57条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听证等制度措施,河南、陕西、甘肃等地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十三五”以来全国接收群众举报326万多件。

(五)用法治力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落实法律第四章规定,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46.2%、39.2%、25%,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6项指标全面达标。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4.2%,全国污水处理规模达2.3亿立方米,形成全世界最大的污水处理能力。强化重点地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6%,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6%,农膜回收率稳定在80%以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进展明显,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大幅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达到77.1%。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六)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落实法律第29条规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涵盖了全国大部分陆地生态系统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对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等进行严格保护。青海扎实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在全国率先完成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落实法律第30条规定,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自然生态系统总体稳定向好。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74%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落实法律第31条规定,深入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福建率先在全省范围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安徽和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全国18个省份在13个流域(河段)建立了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七)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更加严格,法治威力有效彰显

严格落实法律第25条、59条、60条规定,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依法严惩重处环境违法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恶意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2015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累计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06.34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695.50亿元。生态环境部等7个部门连续5年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公安部加强专业警种建设,连续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7.5万件28.4万人。2017年7月以来,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30万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门化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426个环境资源审判组织。2015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7.7万余件。各地推动建立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重庆设立公安、检察机关派驻生态环境部门联络机构。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三年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环境保护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质量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一)法定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地方政府责任需进一步落实。法律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有的地方环境质量不升反降。2022年第一季度,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优良天数比率分别同比下降5.2个百分点和7.8个百分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有的地方河流重度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水体返黑返臭,有的工业园区环境问题突出。有的地方落实法律第26条规定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考核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考核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有些地方政府未按照法律第28条规定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有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有差距。部分地方部门生态环保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在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违规审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两高”项目。有的地方部门监管不严,存在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问题。地方反映,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方面,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企业治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违反法律第41条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就已投产使用。一些企业违反法律第42条规定,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违反法律第45条规定,存在无证排污、不依证排污等问题。有的企业违反第46条规定,使用应淘汰的设备和产品。有些企业未按照法律第47条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部分法律制度措施执行不够到位

环境监测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基层监测能力薄弱,自动监测覆盖率不高,有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数据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有些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存在“重程序轻落实”问题,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信息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评估显示,一些地方环境信息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有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信息不完整。区域联防联控制度需深入落实。地方反映,区域联防联控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等方面协调不够,跨区域的大江大河大湖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污染治理和联合执法司法等方面协调联动不足。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健全。

(三)污染防治还存在短板弱项

法律第四章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出规定,针对废气、废水、废渣、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规定了具体措施。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高位,部分地区环境问题较为突出。2021年,全国有35.7%的城市空气质量尚未达标,一些行业和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不到位。2022年上半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臭氧平均浓度同比上升4.3%。法律第51条要求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网建设滞后是水污染治理的突出短板,一些地方污水收集能力不足、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污泥处理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2021年全国地下水Ⅴ类比例达到21.6%,部分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近岸海域劣四类海域面积比例占9.6%。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占比较高,农业源已经成为影响水体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较低,部分地区化肥农药科学合理施用水平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不到位,多数县城生活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垃圾焚烧比率有待提高。部分垃圾填埋场运行不规范,渗滤液处理不到位。一些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设施不足,厨余垃圾处理产品出路不畅。新污染物治理仍是薄弱环节。生态环保投入以财政为主,污染者付费机制尚不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不足,不少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存在资金缺口。科技支撑能力需进一步加强。检查发现,生态环保科技支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不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固废综合利用、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技术支撑不足。

(四)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工矿、旅游、养殖、房地产等违规项目,个别地方为了给开发让路,频繁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不容忽视。一些地方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没有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个别地区生态遭到破坏、局部区域生态退化。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布的生态破坏典型案例中,近半数与矿山违法违规开采有关。不少地方反映,历史遗留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滞后,环境风险较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待提升。我国沙化土地面积达1.7亿公顷,还有140多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需治理,草原中度和重度退化面积占1/3以上,部分地区草原生物灾害较为突出。不少地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健全,科学化、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补偿机制需加快推进。

(五)生态环保执法监管有待强化

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执法部门动真碰硬不够,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查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等问题,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评弄虚作假、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私设暗管偷排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地方普遍反映,生态环保机构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执法效能不足。基层执法力量和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较为普遍,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与监管实际需求矛盾突出,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生态环境执法协调联动还有不足。评估发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涉及15部法律、22件行政法规、33件部门规章,共计248项行政执法事项,部门间职权划分不够清晰,有规定重复且不一致的情况。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反映,行政部门、法院、检察、公安协同配合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定标准不统一,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刑事司法和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不够,司法机关办案费用难以追偿。

(六)生态环保法治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已经8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立法有待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亟待出台,新污染物治理缺乏相应标准。地方反映,河湖总磷管理衔接不够,难以满足治理需要。碳排放、环评等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入刑”标准还需进一步明确。检查发现,部分地方法规与上位法衔接不够,不少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及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尚未制定或没有及时修改,个别地方政府规章存在“放水”行为。一些地方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执法检查组经过认真研究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有些地方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理解不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生动力不强。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一定成效后,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形势,部分地区对生态环保的重视程度有所减弱、保护意愿有所下降、行动要求有所放松、投入力度有所减小。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需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和地方不知法、不守法、不依法的问题依然存在,对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律职责定位不够清楚,对法律制度学习掌握不够全面,依法办事自觉性不强,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三是生态环境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阶段,能源结构尚未根本改变,重化工、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产业所占比重依然较高,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压力较大,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任重道远。

四、意见和建议

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是生态环保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要全面有效实施环境保护法,在法治轨道上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要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遵循,全面有效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同各类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认真落实法律各项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问责,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土壤、固废、海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措施,把生态保护和修复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推进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管,依法加大对生态破坏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快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法律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推动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发力,坚持把法律责任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全过程,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责任底线。强化区域流域协同治理,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区域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及持续改善,研究提出未达标城市的达标期限,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逐步从城市向乡镇延伸覆盖。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污水资源化利用。强化陆海统筹,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比例,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推广绿色农业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完善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利用制度,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法律措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严格畜禽规模养殖执法监管,加强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着力提升企业依法保护环境意识,切实承担治污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出现“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

(四)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完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内容;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保职责;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光污染防治相关措施等。适时制定或修改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配套法规,健全生态监管标准体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评估费用追偿制度,细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入刑”规定,在重要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制定限制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等。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修订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保立法,注重通过“小快灵”立法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行业整治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针对特色聚集产业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定期开展生态环保相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五)依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优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融合衔接。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畅通高效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构建多元化生态环保投入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加大征收力度。

深化运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和垂直管理改革成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环保执法机构职能,推动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证据认证保全、工作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

强化科技支撑,把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摆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要位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科研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和决策支持能力,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快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推进各类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生态修复、资源再生等方面的经济适用技术研究,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宣传普及法律责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用法律武器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难点堵点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法律宣传要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更加突出一线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等重点人群。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组织、公民增强环境意识、行使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积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同志们,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关键时期。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依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键词: 生态 生态环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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