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构建噪声监测体系7个方面,共29项具体任务,重点是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4类噪声的污染防治,2024年起编制全省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公开发布全省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着力构建噪声自动监测体系,2025年1月1日起,9个中心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6个单位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噪声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问题为导向,立足新发展阶段,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推进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宁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治污责任有效落实,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得到有效控制,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噪声监测点位布局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
1.夯实地方法治基础。组织修订《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好法治基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指导各地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按照“边评估边整改”的原则,开展9个中心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根据国家要求,按时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其余中心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整改工作。各中心城市应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或重新划分,调整或重新划分后的声环境功能区需重新开展评估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适时自行开展县级城市和贵安新区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3.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低于85%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编制实施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噪声地图应用,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4.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省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4年起编制全省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公开发布全省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5.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噪声源头管控
6.优化规划布局。严格按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防止或减轻噪声污染。全面落实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措施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民航贵州监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绿色建筑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合理确定与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校园噪声监测。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噪声污染源排查整治,对周边噪声影响学校的,要对噪声源进行整治,对学校噪声影响周边环境的,各中小学校要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8.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贵州监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按国家要求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开展认证监管。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环保装备制造等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三)强化重点企业管理,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0.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1.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督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降低噪声排放分贝值,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州)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到2025年,全省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实现全覆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省管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分领域治理,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12.加强道路养护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道路设施养护要求,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等,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新建或改造道路时,鼓励和推广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种植绿化带、建设声屏障等综合措施,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探索研究在红花岗区东联线开展低噪声路面试点改造的可行性。“十四五”期间,全省修建公路声屏障10万米。(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13.严格机动车监管。科学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采取限鸣(含禁鸣)、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开展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嫌“飙车炸街”非法改装拼装、超速和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发动机、排气管、消音装置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机动车。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法禁鸣规定行为。积极提高全省公共交通机械化出行分担率。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完善新能源行业配套设施,催生新能源汽车购买需求。到2025年,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全覆盖,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率不低于80%。(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负责)
14.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城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城市区域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对铁路周围产生噪声影响的,路地协同推进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通过优化交通广播音量、降低轮轨运行噪声水平等方式,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噪声影响,并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
15.加强船舶和飞机噪声管控。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按规定合理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加快推进内河船舶清洁能源化改造,加快码头、机场充电设施建设。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严格落实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管理要求,全面加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鼓励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到2025年底,龙洞堡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贵州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五)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6.压实管理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并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施工前制定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鼓励施工单位与周边社区开展共建活动,在做好噪声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7.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夜间禁止进行除抢修、抢险以及因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外的施工作业。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鸣笛并减少大马力启动加速等操作。严格夜间施工审批,指导获批夜间施工的单位依法进行公告公示,在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夜间施工的相关信息。严厉查处违规夜间施工、超时施工等行为。探索实施重点民生项目在特殊施工时段(除高峰期以外)施工车辆入城通行保障措施,提供施工单位昼间连续施工条件,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扰民。加强道路、水利、人防、农业等工程施工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避免工程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负责)
18.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重点管控施工工地名单,加强执法检查。建设智慧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实现噪声实时监测、分析和报警,并与住建部门联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齐抓共管,推进社会生活噪声共同治理
19.严格管控营业场所噪声。督促商业经营者采取减振降噪等方式,加强对空调器、冷却塔、风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管理,严厉查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等行为。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控,严格执行营业时间规定,严禁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负责)
20.严格管控公共场所噪声。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引导公众严格执行,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21.严格管控构筑物内噪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措施,确保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22.严格管控其他社会生活噪声。规范使用学校音响器材,严格控制使用中的音量大小以及减少假期音响器材的使用,积极探索校园广播噪声治理工作新思路新经验,并做好推广。严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合理规划和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燃放点、燃放时间和种类,指导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采购燃放噪声较小的烟花爆竹产品。(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23.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鼓励各地积极创建宁静小区。(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七)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噪声监测体系
25.明确管理职责。2024年6月底前,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噪声法》和《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主管部门、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6.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提升基础执法水平。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7.加大执法力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梳理辖区内噪声污染,特别是噪声投诉较多的区域,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方式,严厉打击噪声扰民行为,切实减少噪声扰民投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8.深入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中考、高考、公务员考试等重大考试期间,深入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宁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9.提升噪声监测能力。编制中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根据国家要求按时完成中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布设。2023年底前,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7个中心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贵安新区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9个中心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仪器使用单位应履行送检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噪声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监测,确保噪声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30.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改善声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噪声监管责任,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1.严格考核奖惩。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州)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市(州),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定期对本方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和评估,对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2.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在黔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研究,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3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在中小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畅通噪声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省精神文明办、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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