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5年10月16日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名单”运行内容
重庆市内持有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并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白名单”,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办理程序。即与我市建立危险废物“白名单”转移机制的省市无需征求我局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
二、“白名单”危险废物类别
环境风险可控、综合利用价值高、二次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危险废物列入“白名单”管理类别。如:废铅蓄电池、废线路板、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等。我局每年根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变化情况,与相关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后,及时对“白名单”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优化调整。
三、“白名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重庆市辖区内合法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危险废物利用经营企业,能够规范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物达标排放;近三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均为达标及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相关规定。
(二)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
四、“白名单”企业纳入程序
(一)每年 11月,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推荐纳入下一年度“白名单”的企业;已纳入当年“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继续保留,不需再次申报。
(二)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推荐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经公示及公平性审查后,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立足重庆,积极服务我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接收市外危险废物量不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类别经营规模的50%。
(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主动公开自律承诺,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如违背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从跨省转移“白名单”移出,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纳入“白名单”。
(三)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已纳入“白名单”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检测分析制度,规范利用危险废物,严禁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辖区内“白名单”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若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停产经营等任一情形不再满足本规定所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局在1个月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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