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与碳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25日关于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与碳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最新消息:节能网获悉,12月24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节能网获悉,12月24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全文如下: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与31号令第二条有关规定一致。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不算正式开工。设备安装与集成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签订主要设备采购合同或主体设备进场安装。国家和省上对项目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验收、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验收、业务培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节能审查工作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具体机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以下、3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3000吨以下、1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31号令第八条明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其他市州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实施。同一市州涉及跨县区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3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其他重点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市州,省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省内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在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印发实施。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他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31号令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各期工程在建设与运营上具有独立性,互不产生实质性能源影响。节能审查机关对后期(如第二期、第三期)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可对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累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对本地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产生不利影响的,可对后期项目提出更严格节能降碳措施要求或不予通过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州发展改革委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的内容按照31号令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要求按照31号令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内提交补正材料或修改节能报告。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评审机构应出具予以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并明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建议节能审查机关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应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评审机构应对项目节能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31号令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和本省节能降碳相关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按照31号令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情况摘要表(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采用情况、能源计量器具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和市级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方式由市级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属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市州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加强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信息共享,为地方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提供支撑。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甘肃省能碳数智管理平台,省内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等输配供企业,定期向平台推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节能审查项目电力、热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用量情况,并对推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和节能审查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3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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