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网讯:1、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法律要求
第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特别提示:
企业在选择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单位的时候,不但要关注许可证有没有的问题,也要关注许可证内记载的许可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有效期限。如果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也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接收地区同意方可转移。
第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备案。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