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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9 09:01:43   浏览次数:228


来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其中“砖瓦制造“是否包含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代码3021水泥制品制造和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的定义,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应属于 水泥制品制造。现恳请明确给予指导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是否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中的砖瓦制造办理报告表。如是,建议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实行简化管理,办理登记表。因为“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为噪声污染,其对环境影响较小,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恳请明确多少生产规模以上的应办理报告表,多少规模以下的应办理登记表。

回复:

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以下称《名录》)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来信所提的对该类项目简化管理的建议,将在下一步《名录》动态修订中统筹考虑。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部1号部令: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

 
关键词: 砖瓦 制造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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