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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给、稳价格”系列煤炭政策举措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4 11:37:0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85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煤炭行业动力配置,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稳定市场预期,9月底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一系列煤炭政策举措,现汇总如下:

◎2017年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一是努力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加快推进煤炭优质产能释放,做好电力稳发稳供,提高油品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加强运输协调保障,务必确保安全生产。二是着力解决好重点地区的问题和困难。三是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四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措施落实。

◎2017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

(一)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

(二)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三)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同时指出,要科学确定不同领域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一)煤炭生产企业。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 5 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 7 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 3 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二)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 3 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三)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2017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电煤直购直销,进一步落实冬季煤炭供应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进电煤直购直销、中长期合同签订、建立煤炭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企业制度等工作,并就进一步做好重点地区迎峰度冬电煤供应保障进行检查落实。

会议指出,下一步,将尽快启动2018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一是重点推进电煤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提质增量,扩大中长期合同签订数量、提升质量,建立科学定价机制;三是强化运力保障,多签产运需三方合同;四是完善平台支撑,建立全国性电煤直接交易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交易环境;五是加强信用建设,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017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方金诚公司和大公国际公司,对重点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信用数据进行采集,通过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手段,引导煤炭、电力企业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促进煤炭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此次煤炭中长期合同信用数据的采集对象主要为全国产能规模在30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企业及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领域企业,采集数据内容主要为2017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同时对煤炭企业产能产量、去产能情况和煤炭库存数据一并采集。此次信用数据采集分析有关结果,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各地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主要煤炭港口所在地要立即行动,组织部署检查力量深入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迎峰度冬期间要持续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工作,重点关注煤炭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一旦出现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一经核实,将依法严肃查处。强化组织领导,提升监管效果。要形成检查合力,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017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创新方式,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要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支持多签中长期合同、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电煤合同价格机制、积极做好运力衔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

《通知》明确了三类电煤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

一是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二是铁路直达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意见执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结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三是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帮助协调。

同时为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通知》要求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重点对20万吨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建立动态信用纪录。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评价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煤炭交易会平台抓紧进行衔接,完成合同签订。

(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具体内容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为主。)

受益于国家煤炭保供给、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的系列政策,2017年以来,我国煤炭经济运行日渐稳定,煤炭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行业效益整体好转,企业经营环境持续改善。这既奠定了煤炭行业长治久安的基础,也为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企业转型发展营造了更为宽松有利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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