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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2 19:46:34   来源:新能源资讯  编辑:www.xny365.com  浏览次数:2063


  第十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授予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提出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的开发方案,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论证工程建设条件后,确定是否同意开发,中国风力发电网提供。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资源测量与评价、海洋水文观测与评价、风电场海图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开发任务、工程规模、工程方案和电网接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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