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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能源混合制改革需有配套政策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4-07-17 18: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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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能源混合制改革需有配套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其说法,所谓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公有资本与集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其说法,所谓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公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形式。一直以来,我国能源企业基本以国有垄断为主。据估计,能源行业国有化程度高达86%左右,国企一家独大,而且越做越大。能源行业国企占主导地位有其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阶段性的需要。长期而言,能源国企垄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效率、价格和社会和谐三大风险,只要行业中存在一定比例的以盈利为目标的民营资本,上述风险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当下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提高经济活力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对于利益各方来说应该是共赢。但是,目前的改革方案似乎只是给了民营资本一个投资的机会,而改革后其在产权制度、经营机制等方面不需要实现根本性转变。当然,混合可能会促进他们通过加强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增强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因此改革对它来说是有利的。对民营资本而言,可以进入此前可能不对自己开放的行业或者没有竞争力的行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或竞争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参与能源投资建设,也是有益的。对于政府而言,民营资本的进入除能引入了更多的资金,还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混合所有制有助于能源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单一的能源国有制企业中,资本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能源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缺乏激励。混合所有制下,国有能源企业可以通过吸收多种经济成分,或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产权制度、经营机制等的根本性转变。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庇护,企业必须同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平等竞争,那么,为满足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要求,能源企业必须自发杜绝短期行为,合理管理决策运营,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成为一个真正适应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能源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少有以下两大好处:引入了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等其他非公有资本,一方面可以通过“鲶鱼效应”加强能源行业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剥离国有能源企业的政府职能,抛去历史包袱,避免能源价格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使其比较真实地反映行业中各个环节的成本,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国有能源企业成本不透明的问题,降低政府能源价格管制的风险,为能源行业改革和效率的提高打下基础。对于能源国企推出的改革方案,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也没有预期的踊跃,改革如何突破?吸引民资进入能源领域,单纯的“能做”还不够,关键是要“能赚钱”,收益保障才是民营资本最为关注的。事实上,此前有许多能源领域对民营资本是开放的,但是民营资本的参与程度很低,原因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不赚钱。国有资本赔钱可以继续经营,但民营资本不可能做赔钱的买卖。我国能源企业由于政府的政策,尤其是价格干预,收益普遍不是很好。国有能源上市企业收益普遍不高,股价很低,想要吸引民营资本,盈利水平可能不够。因此对于能源行业来说,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最大考验,在于如何满足民营资本的收益要求。这就需要有政策改革配套。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企业需要努力,政府也需要努力。政府需要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上真正迈出改革步伐。更具体些,政府需要建立透明、合理的能源价格机制,使能源价格可以顺利传导。透明合理的能源价格机制除了可以减少投资和运行的不确定性,保证行业的收益,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能源投资之外,还有利于理顺能源产业链,减少人为价格扭曲。想要让混合所有制改革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建立透明的监管机制,尤其是“混合”过程中的监管。(作者系新华都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