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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436―200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00:27:1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782

1总则   1.0.1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采取提高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采取节能措施前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建筑物体形体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2.0.4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2.0.5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total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of building   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0.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7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outer-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结构性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W/(m2·k)。   2.0.8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0.9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   2.0.10设计建筑designing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1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2.0.12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4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15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6建筑物内区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夏季供冷的区域。   2.0.17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Lx。   2.0.18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9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0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 (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W/m2。   2.0.21显色性colour rendering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表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观察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它与参比光源下的色表相比较而产生的。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建筑设计   3.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单体设计,应有利于获得冬季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用于自然通风。   3.1.2建筑的主体朝向宜朝南向或接近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北向、西北向。   3.1.3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建筑,为乙类建筑。   3.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1.5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乙类建筑如需要超过20%,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1.7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1.8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3.1.9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3.2.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2.4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2.5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2002)中规定的4级;   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中规定的3级。   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3.1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   3.3.2外墙和屋面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采用弹性保温材料加以封闭。   3.3.3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2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   3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缝,应填充防火性能好的保温材料。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建筑物的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有特殊功能要求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应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4.1.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2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   3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宜符合表4.1.3-3的规定。   4.1.4设计空调与通风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冷源(如冷却塔和新风供冷)的可能性。   4.1.5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应在用户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用户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2采暖   4.2.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4.2.2采暖热负荷计算时,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公设备的得热。   4.2.3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设计。   4.2.4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宜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装置,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4.2.5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4.2.6集中采暖水系统应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4.2.7确定房间采暖散热器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房间采暖热负荷和散热器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计算确定;   2、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采暖方式相同时应采用同一热媒计算温度。   4.2.8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耗电输热比(EHR)的限值,不应大于按下列计算所得数值:   4.3空气调节与通风   4.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3.2建筑空间高度H≥8m且体积V>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3下列全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4变风量空调系统,其主送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系统中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必需的最小送风量。   4.3.5设计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4.3.6当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空调房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4.3.7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CO2浓度检测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3.8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设计成能充分利用新风为冷源对空调区进行预冷运行,且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区进行预冷热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   4.3.9当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内部区域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并应避免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当建筑物内区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3.10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量及其它污染气体;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   3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4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采用局部排风。   4.3.11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率不应低于60%。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的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4.3.12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3.13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应根据气流组织计算尽量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4.3.14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5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空调水20系统的供、回水温差;   2冰蓄冷空调及区域供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宜为8℃~10℃;   3水系统规模较小、各环路水阻力相差不大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小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节能潜力等)一次泵可采用变速变流量运行调节方式;   4水系统规模较大、各环路水阻力相差悬殊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大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5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6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4.3.16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的空调冷却水循环泵宜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但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节能潜力等)。   4.4冷源与热源   4.4.1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集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4.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4.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4.4.10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当空调冷负荷大于528kW时机组不宜少于2台。   4.4.11当冬季名义工况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不应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热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机组输入功率(W)   4.4.12采用蒸汽为热源时,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   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4.4.13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4.5监测与控制   4.5.1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有条件时宜设置建筑设备自动控制系统。   4.5.2设空调系统的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建筑,条件允许时,通风系统、冷热源系统的主要设备,宜采用直接数字式集中监测控制系统(DDC系统)。   4.5.3采暖与空调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的特点,采取有效的室温控制措施。   4.5.4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设自动启停的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4.5.5机组(包括:冷热源机、换热装置、循环水泵等)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实现优化进行。   4.5.6冷、热源系统的基本节能控制要求应包括如下方面:   1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   2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3设备(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连锁启停;   4冷、热源机组或换热器的出水温度优化;   5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进水温度的优化控制;   6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7空气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或显示   4.5.7空调风系统(包括空调机组)的基本节能控制要求如下: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优先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宜根据CO2浓度进行新风量的自动调节;   5空气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或显示;   4.5.8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调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4.5.9对于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4.5.10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制装备。   4.5.11地下停车为大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5建筑电气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中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室内装修电气设计。   5.2照明设计   5.2.1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照明节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合理的照明方式;   2采用适宜的照度;   3选用高效光源及灯具;   4恰当的照明控制方式。   5.2.2办公、商业、医院、学校、旅馆等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5.2.2中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5.2.3室内装修电气设计应避免片面追求形式和不适当选取照度值以及照明方式,在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单位面积安装功率。   5.2.4光源选择   1高度较低的一般工作场所及辅助场所照明,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走廊、洗手间、侯梯厅等宜选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房间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特殊需要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5指示灯及标志灯宜选用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场致发光板、发光二极管作光源;   6采用直管形荧光灯时,宜选用T8型灯管,有条件时可选用T5型灯管;   7采用荧光灯时,宜选用显色指数大于80的三基色荧光灯;   8院区内道路、广场等户外场地照明,应选用高压钠灯;有显色性要求的场所,可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9室外景观照明应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显色性高压钠灯,轮廓照明应采用紧凑型荧光灯或LED灯;   10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2.5照明灯具及附件选择   1应根据室空间比(RCR)选择灯具的配光形式,一般可由表5.2.5-1确定。   3附件选择   a应选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   b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c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d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e直管形荧光灯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能耗应满足GB 17896《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5.2.6照明控制   1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目的、不同使用时间、不同自然采光状况的照明,应能分别控制。   2工作区与通道区划分明确的大空间照明,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   3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1只光源的除外)。   4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a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b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5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总开关,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控制方式。   6观众厅、候机(车)厅、展厅、报告厅、宴会厅、酒店大堂等场所的照明,应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降低照度控制措施。   7大中型商场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控制。   8大中型公共建筑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控制,作息时间不一致时,宜能同时设就地控制。深夜照明照度要求不高的公共场所,宜能实现在深夜减灯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定时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9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a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b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c大中型公共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10院区内道路照明、草坪灯等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或间隔分组的控制方式。   11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并根据需要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式,和深夜减灯的控制方式。   5.3配电系统设计   5.3.1变电所宜接近负荷中心,电气竖井宜靠近低压配电室。   5.3.2配电箱应接近负荷中心,并靠近电源侧。   5.3.3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时,宜为10kV供电。   5.3.4配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应符合表5.3.4的要求。   5.3.5当供给连续运行用电设备的低压配电干线,容量较大、线路较长时,可适当增加导体截面,也可用经济电流密度的方法选择导体截面。   5.3.6单相负荷应根据使用性质、特点,将负荷均匀分配在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上,最大相与最小相负荷之差不宜超过三相总负荷的±10%。   5.3.7用电容量较大的季节性负荷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并宜将变压器靠近容量较大的负荷布置;当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小采用专用变压器在经济上不合理,或通过调节可使变压器经济运行时,可不设专用变压器。   5.3.8对大专院校及类似场所,在配电系统设计时,相邻变电所(站)低压侧宜能相互联络,以方便在假期停用部分变压器,由邻近的变电所(站)供电。   5.3.9大型建筑群、设有多台变压器的大型民用建筑,宜将变压器分设在几个负荷中心。   5.3.10对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可将变压器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外,宜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等处。   5.3.11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5.4功率因数提高   5.4.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或台数,减少轻载和空载运行;选择功率因数高的用电设备;减少配电系统感抗及谐波;以提高自然功率因数。   5.4.2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高压用户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低压用户功率因数应为0.85以上。   5.4.310kV及以下终端变电所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进行无功补偿。   5.4.4应根据无功功率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装置的安装位置。需要时可采用集中补偿、分组补偿、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5.4.5功率因数低、容量较大、距变电所较远、负荷平稳且连续运行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5.4.6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采用单灯补偿或集中补偿方式,功率因数值不应低于0.9。   5.4.7三相不平衡负荷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采用分相补偿方式。   5.5谐波限制   5.5.1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宜采用自带滤波装置的产品,或在需要时另设滤波装置。   5.5.2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5.5.3气体放电灯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其谐波总含量不应大于10%。   5.5.4采用电子镇流器时,应选用低谐波的L级产品,其谐波总含量不宜大于15%。   5.5.5采用照明调光控制设备时,其产品应有滤波措施,谐波含量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5.6电力设备控制   5.6.1负荷变化较大的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5.6.2电热风幕控制系统,宜能根据室内外温度变化,动态调节其加热功率。   5.6.3不需要长时间连续运行的通风机、排气扇,宜采用可节能运行的自动控制方式。   5.6.4公共场所或其它不易管理场所的风机盘管,宜采用总线式控制或纳入设备自动化管理系统。旅馆客房内的风机盘管宜设有低速运行或停止运行的节能控制装置。   5.7电气产品选择   5.7.1常用电气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5.7.2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   5.7.3长期运行的交流接触器、继电器、信号灯及其它元器件,宜采用节能型。   5.7.4长期运行的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应优先选用静态及动态功耗小的产品。   5.7.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宜选用空载低速运行或无人自动停运的节能型产品。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1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6.0.2甲类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3.1节和3.2节强制性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指标以及其他强制性条文,才可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6.0.3乙类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5条、3.1.6条和3.2.2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在特殊条件下,乙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5、3.1.6、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6.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   2将参照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作为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   3计算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6.0.5参照建筑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形状、大小、朝向,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所有计算取值,应完全按照3.1节和3.2节有关的规定限值。   6.0.6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以整个建筑为单位,按照附录A.0.3的内容进行计算。   6.0.7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节能设计计算资料:   1甲类建筑,按照附录A.0.1、附录A.0.4和附录A.0.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2乙类建筑,按照附录A.0.2(或附录A.0.3)、附录A.0.4和附录A.0.5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3附录A.0.1、附录A.0.2、附录A.0.3热工性能判定表中墙体、屋面和地面的K设计值,应经计算得出,并应提供计算书。按本标准附录E选取保温层材料及厚度,K设计值不需计算,可直接采用附录E表中K值。   4外墙Km设计值可采用经鉴定的建筑节能设计软件计算,也可按附录B的简化公式进行计算。   5对办公、商业、医院、学校、旅馆等建筑物主要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数据,在设计文件中应予注明,其内容如附录A0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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