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焦点新闻资讯 > 正文

辽宁省禁售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1 12:02:1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82


据辽宁日报报道,9月9日,辽宁省发改委和煤管局等6家单位联合印发《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改善空气质量,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细则》明确规定,辽宁全省限制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发热量小于等于4000卡/克、全硫大于等于1%的散煤。对运距超过600公里、发热量低于3900卡/克的褐煤,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禁止在辽宁销售和使用。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对不符合《细则》质量要求的商品煤,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口、销售,承运企业不得运输。《细则》规定,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提供每批次的商品煤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含《细则》中质量要求的全部内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监管工作由辽宁省发改委宏观指导,辽宁省煤管局组织实施,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和检验检疫局配合进行煤炭质量监管和现场检验工作。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无线充电拓宽应用领域 “国家能源生物燃料研发中心”获国家能源局批准设立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